2014年7月16日 星期三

cross reference記載筆記

筆記

"cross-reference"的用處就是在美國專利申請案(非臨時案)提出時,若該案引用有其他之前申請案的好處時,需要載明該母案(包括臨時案)的申請資訊,包括申請號、名稱與申請日。

常見cross reference記載在美國CA、CIP、DIV與PCT進入美國申請案中的第一段。

cross reference除了內容應該包括先前申請案申請號與申請日外,記載型式並沒有明確規定,這件就用自己的方式表達:

這件引用PCT先前申請案:


一般使用「cross reference」包括該美案引用美國的另一先前申請案,包括臨時案,也可以包括PCT案(後來指定進入美國),比較少人載入一般優先權的資料,比如該美案主張台灣案的優先權日,不過,想要寫應該還是可以,比如:


在美國專利實施細則37 CFR 1.78的規定中,有幾處提到在說明書第一段要聲明cross-
reference:
37 CFR 1.78 - Claiming benefit of earlier filing date and cross-references to other applications.

(a)
(1)非臨時案或國際申請案(PCT)指定進入美國案可主張在先前非臨時案或國際申請案進入美國案的揭露內容的申請日的好處,而先前申請案中至少一個發明人應為後申請案的至少一個請求項的發明人,其中先申請案應:(i)為PCT國際申請案指定進入美國案;或(ii)仍處於審查延宕時(pending)的非臨時申請案(37CFR1.53(b))或延續案或分割案(37CFR1.53(d))。
(2)
(i)除了上述延續案以外,其他主張前案好處的非臨時案或國際申請案進入美國案應包括或修正後與先前申請案的參考連結(reference),其中包括申請號或國際申請號。
(ii)上述參考連結應於後申請案審查延宕中提交智慧局,應於後申請案申請日後4個月內,或前申請案申請日後6個月內;如果後申請案為PCT進入美國案,參考連結應於申請日後4個月內提交。這些時日規定不能延長,如果沒有依時間提交,表示放棄先申請案好處。此段時間規定不適用設計申請案,或2000年11月29日之前的發明申請案。
(iii)"cross reference"應載於後申請案說明書第一段中
(iv)上述根據37CFR1.53(d)提出的延續申請案為35USC120規範的後續申請案。
(3)在非故意等不可抗拒的理由下延宕了上述提交參考連結的時間規定,仍可以提出請願(petition)回復,需要提出延遲的聲明。
(4)除了設計專利,後申請案可以主張一或多個先前提出的臨時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揭露內容的申請日好處。而先前臨時案的發明人也應是後申請案中至少一個發明人,後申請案同樣要提交前案之參考連結。提交參考連結的時間規定如上。
(iii)"cross reference"應載於後申請案說明書第一段中
 (iv)如果先前臨時申請案非以英文提出,因此提出後申請案時,應提出英文翻譯以及證實翻譯正確的聲明。
(6)後申請案主張依照35U.S.C.119(e)規範下一般優先權的前申請案申請日。
(b)當同一個申請人所提出的兩個或以上的申請案具有衝突請求項(conflicting claims),這些應該刪除。
(c)如果申請案或專利在再審(reexamination)程序中,其他不同發明人卻由相同人擁有的申請人有衝突請求項,但申請時缺乏這些資訊的聲明,智慧局可以要求提出。這些由相同人擁有的專利案或申請案的請求項可能有重複專利,而面臨再審的問題。


一些參考:
http://patentablydefined.com/2009/11/13/claiming-the-benefit-of-priority-examples-of-how-to-do-it-and-how-to-correct-a-failure-to-make-a-claim/

Ron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