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O, JPO, USPTO早於去年(2008年)試行三邊領航計畫(Triway Pilot Program)
(http://www.jpo.go.jp/cgi/linke.cgi?url=/torikumi_e/t_torikumi_e/triway_e.htm)
也就是三個專利局之間互相引用審查結果,第一個申請的檢索報告(search result)可用於第二個與第三個申請的審查基礎,可以下圖為例:
第一個申請案為USPTO申請案,隨後才有EPO與JPO的申請案,USPTO於之後做出第一次檢索,根據申請人請求,將此分檢索報告交付JPO與EPO,做出該國的第一次審查意見,此例在JPO還同時引用了EPO與USPTO的檢索報告
當然,符合以上程序需要有一些規格:
申請案必須以USPTO為第一申請案(first filing),再主張「優先權」,提出EPO與JPO第二與第三申請案,而此三個申請案應具有實質可對應的權利範圍,本計畫將試用100個案子
程序上,應符合:
- 申請人應以USPTO作為第一個申請國,並請求此三邊領航計畫
- 再於4個月內主張優先權,提出EPO與JPO申請案
- USPTO於6個月內做出檢索報告,並寄送給申請人
- 申請人可以此檢索報告請求加入EPO的三邊領航計畫
- EPO則做出延伸檢索報告(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 EESR)
- 申請人再將EESR交給USPTO作為IDS
- 申請人於JPO提出加速審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
- 在加速審查的請求文件中應描述此案為三邊領航計畫(加速審查的理由),並附加USPTO與EESR的報告
- 加速審查請求文件中,應載明權利範圍與檢索報告的比對結果
- 接著,JPO則做出檢索與審理(第一次OA)
- 申請人接著應將JPO的報告副本交至EPO與USPTO,同時還要提出英文翻譯本,包括IDS
- 之後USPTO將據以做出深查報告
此計畫已於2009年7月「試行」結束
Ron
參考資料:J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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