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日 星期一

Triway Pilot Program

(試行,已於2009年7月結束)

EPO, JPO, USPTO早於去年(2008年)試行三邊領航計畫(Triway Pilot Program
http://www.jpo.go.jp/cgi/linke.cgi?url=/torikumi_e/t_torikumi_e/triway_e.htm
也就是三個專利局之間互相引用審查結果,第一個申請的檢索報告(search result)可用於第二個與第三個申請的審查基礎,可以下圖為例:

第一個申請案為USPTO申請案,隨後才有EPO與JPO的申請案,USPTO於之後做出第一次檢索,根據申請人請求,將此分檢索報告交付JPO與EPO,做出該國的第一次審查意見,此例在JPO還同時引用了EPO與USPTO的檢索報告

當然,符合以上程序需要有一些規格:
申請案必須以USPTO為第一申請案(first filing),再主張「優先權」,提出EPO與JPO第二與第三申請案,而此三個申請案應具有實質可對應的權利範圍,本計畫將試用100個案子

程序上,應符合:
  1. 申請人應以USPTO作為第一個申請國,並請求此三邊領航計畫
  2. 再於4個月內主張優先權,提出EPO與JPO申請案
  3. USPTO於6個月內做出檢索報告,並寄送給申請人
  4. 申請人可以此檢索報告請求加入EPO的三邊領航計畫
  5. EPO則做出延伸檢索報告(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 EESR)
  6. 申請人再將EESR交給USPTO作為IDS
  7. 申請人於JPO提出加速審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
  8. 在加速審查的請求文件中應描述此案為三邊領航計畫(加速審查的理由),並附加USPTO與EESR的報告
  9. 加速審查請求文件中,應載明權利範圍與檢索報告的比對結果
  10. 接著,JPO則做出檢索與審理(第一次OA)
  11. 申請人接著應將JPO的報告副本交至EPO與USPTO,同時還要提出英文翻譯本,包括IDS
  12. 之後USPTO將據以做出深查報告
上述程序中,申請人要做的事與細節還真多,應該會影響到真正有意願的申請人吧!
此計畫已於2009年7月「試行」結束

Ron
參考資料:J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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