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5日 星期五

Small Entity

Small Entity可翻成小實體,相對於Large Entity,USPTO給予專利費用上的優待,大約可減少50%的費用
從USPTO即將於10/2/2008開始新的費用可看到,在申請費、檢索費、審查費、Claim項次的費用,甚至包括將來專利爭議、延展、訴願、領證、年費等幾乎減少一半左右

M.P.E.P.502.02有定義Small Entity,包括small business concern(小企業)、independent inventor(獨立發明人)、non-profit organization(非營利機構)、另一種是Non-inventor on behalf of another(經授權代表發明人的人)等。
於專利申請時可請求小實體的優惠,USPTO暫時不會去檢查是否屬實,在日後主張專利權時,如果在付費上有欺騙,將會導致專利權無效,加上罰款(補費用差額)。

但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等權利仍可能遭受轉移而改變大/小實體的狀態,如果原本小實體,經轉移後變成大實體,所以,為避免日後困擾,申請人或是發明人可於變更後告知USPTO,USPTO也v希望申請人/發明人/受讓人在付費時檢查實體狀態(CFR中有相關規定,提醒專利權人要在付費前檢查是否有失去小實體的資格)。
如果專利權行使期間身分變更了,確實應該要適時呈報USPTO,以免因為專利瑕疵而被對手質疑,甚至可能因為有欺騙行為而導致專利權受損。

  1. small business concern(小企業)
    500人以下的公司皆可稱為小企業,500人有包括所有聘僱、打工等受薪的員工
  2. person(獨立發明人)
    個人發明,或是沒有經過授權或是讓渡給其他非小實體的獨立發明人,即使部分授權至非小實體,仍會被判斷需繳交大實體的費用
  3. non-profit organization(非營利機構)
    比如教育單位(M.P.E.P.有不少嚴謹的定義)、非營利的社會組織等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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