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102與103的核駁理由
引用同一引證案,同時對同一範圍提出102與103的核駁理由
此例主要是因為權利範圍各項已揭露於引證案中
但是其中有些特徵卻未於此同一引證案中揭露
此專利案範圍寫法是用product by process
product部份已被揭露於引證案中
process部份則是沒有被揭露,但是仍被認為是一般手段
這點,雖可能會在判斷102或是103的核駁產生困擾,但仍有法規可循:
MPEP 2113 Product-by-Process Claims的規定:
PRODUCT-BY-PROCESS CLAIMS ARE NOT LIMITED TO THE MANIPULATIONS OF THE RECITED STEPS, ONLY THE STRUCTURE IMPLIED BY THE STEPS
也就是,Product-by-Process的範圍並非限制到其中的步驟,而是這些步驟所指的結構(updated on Nov. 23, 2015),也就是在解釋專利範圍時,僅考量這些步驟所指出的結構特徵。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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