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3日 星期四

日本的技術評價書


此圖可以看到日本早先的新型專利是需要經過審查的,這與2004年以前的台灣一樣,之後約1994年改為登錄制(registered utility model),並實施pre-grant opposition,像是台灣以前先公告後3個月的異議時間

登錄的日本新型案,若要主張專利權,需提出技術評價

以下為日本技術評價書範例
其中可看到各權利範圍的評價,與其引證文獻,評價分為1至6等級,其中主要依據日本「實用新案法」第3條與其第1項、第2項、第7條與其第1項、第2項與第3項等
分別有以下定義(與台灣有點不同):

範例:



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8/12/blog-post_6136.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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