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
MPEP 608.01(o) 規範請求項中術語在說明書中的描述
一般來說,在申請專利範圍中的內容,特別是技術名詞,應在說明書中清楚「出現」
在各專利案中,特別是機構案,應在說明書中透過圖示與標號清楚定義出各部名稱,特別是具有特別意義的名稱
審查委員審查時會判斷請求項中任何的用語能清楚被說明書所支持
通常在專利申請案審查答辯過程中,申請人會提出答辯內容,甚至加入新的範圍、定義,新的內容,若這些內容並未被原說明書所支持,是不會被允許的
此段提到,在答辯過程中,不僅要避免加入新事物(new matter),但仍要小心避免新的術語(terminology,新的技術定義)
在不產生新事物的原則下,由於申請人通常希望不要限定特定用語,答辯時容許提出的修正有新的命名(new terms),此時需要適當修改說明書內容,使得其能符合權利範圍與說明書內容相互支持的規定
Ron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