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主要流程與其他國家差不多
馬來西亞專利包括需要在兩年內(有條件3,4年延長)提出實審的發明專利,與登記制不審的新型專利
申請人可於獲得其他外國檢索報告或是審查報告(獲准)時,再提出馬來西亞的實審要求
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程序共有三階段:
1. 文件齊備後,收到官方收據時為申請日
文件應包括:
申請人名字、地址
發明人名字、地址
專利說明書
至少一項權利範圍
申請費用,請求項超過10項有超項費
若有缺少資訊,申請日後3個月內應補正
2. 初步審查(preliminary examination),為文件齊備、形式審查
若有缺件,申請日後3個月內應補正
3. 申請人能於申請日後兩年內,於初步審查後繳費提出實際審查要求
實際審查與改良審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 Modified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1. 初步審查之後,申請人可提出實質審查
2. 若馬來西亞專利申請案有外國(指定國家)實質相同的申請案已核准,可請求「改良實際審查,modified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3. 實際審查或改良實際審查應於兩年內提出實審要求
4. 實審或改良實審要求應伴隨其他指定國家專利局的檢索或審查報告
5. 若申請人取得其他外國檢索或審查報告,任何時間可向馬來西亞專利局提出,並可同時提出主動修正(對應核准內容修正)
6. 上述兩年內提出實審要求的期限不得延長,除非以下狀況,可於到期日前提出延長至3年或4年:
(a) 對應外國申請案尚未獲准
(b) 或是未在兩年內有審查結果
其中,實審要求可延長到3年;改良實審要求可延長到4年
補充:
實審內容包括:前案檢索、審查發明之新穎性(newness)、進步性(inventive step)與足夠清楚的揭露內容
改良實審程序將參考指定外國(如EPO、WIPO、USPTO、JPO、英國專利局)審查意見,若獲准權利範圍與馬來西亞專利有差異,申請人可提出說明或/與主動修正,馬來西亞專利審查委員將據此審查其專利性
發明專利保護20年
新型專利保護10年
Ron
資料來源:My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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