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0日 星期五

想換審查委員嗎?

就目前規定,恐怕要提出Appeal才可以「正當地」獲得不同審查委員的意見

美國專利答辯過程中的審查委員是否為同一個人,也是影響是否繼續答辯,甚至是提出後續案(CA, CIP)的考量之一,但就我自己看自己處理過的案子,可以得到以下簡單的結論:

1. RCE後不會換審查員
2. CA後不會換審查員
3. CIP後,有換,也有沒換

但其實看到審查委員的派任規則,其實都是看Class再指派art unit,我想就作業方便,他們並不想換審查委員
美國專利局審查員的組織架構可參考:
http://enpan.blogspot.com/2008/11/uspto-organization.html
http://enpan.blogspot.com/2008/08/patent-prosecution.html

根據MPEP 903.08(d)所規範連結的審查單位轉換程序(Transfer Procedure,可參考: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documents/0900_903_08_d.htm),轉換的程序包括在一個技術中心(technology center)內的技術單位(art unit)之間的轉換,與在不同的技術中心間的轉換

規則整理有:
1. 在專利申請案傳至特定技術單位之前,應該整體考量該案之技術分類
2. 當Supervisory Primary Examiner(SPE)認為某專利申請案(包括PCT案),不論是新案或是修正案,不屬於SPE所屬的技術單位時,可以要求轉換到另一個技術中心的另外的技術單位
3. 當有任何專利申請案已經指派給特定審查委員時,不同的技術單位的SPE可以根據技術分類(class/subclass)結果取得轉換共識
4. 當專利申請案並未指派給任一審查委員,不同技術單位的SPE可以經過同意轉換案子
5. 如果雙方SPE並未同意轉換,可以將申請案轉至技術分類爭議的調查會中(classification dispute representative panel,包括雙方代表),作出最終指派的決定
6. 即便專利申請書包括不是很確定的保護標的,仍會在最初進行指派,再由SPE判斷是否適當
7. 若是一件專利申請案包括有不同技術的組合(化學、電子、結構),SPE或是primary examiner可以要求轉換至不同單位,並列舉理由,即便是已經合適地指派審查單位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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