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9日 星期五

Patent Prosecution

一件專利提交至USPTO進行審查時,會先有形式上的審查,包括文件、費用是否齊備

一旦符合最少的送件要求(minimal requirement,包括專利說明書、圖示與至少一個申請專利範圍),就可以拿到申請號/申請日,但剩下需要的文件(Assignment, Declaration等)與費用需要在期限內完成送件,通常是兩個月內

接著會按照各申請案的技術分類,說明書中的Field of Invention要正確,免得被分類錯誤,會延遲案件審理

審查委員分為8個technology centers、每個center有20-40個最小的審查單位Unit,此時有關美國國家安全的案子會另行分類,之後由Supervisory Primary Examiner(SPE)負責派案給真正接觸案子的審查委員,一般如果請求加速審哩,都會照著FIFO(first-in, first-out)的原則順序審查

經驗是,1.5-2年之間會收到第一次Office Action,雖然美國專利局官方文件說9個月到1年可以收到第一次OA,但是也是要看是哪種技術領域的申請案!

First Office Action:
有Office Action不見得是不好的事情,有時是幫助發明人能夠拿到更好的專利範圍,或是修改文中的錯誤,當然,很多情形是接到有引證案的核駁意見,證明該申請案沒有新穎性或是與前案的差異為明顯可知,不具進步性。
當然,審查委員也可能會提出有可獲准專利的範圍的好消息

Amendment/Response:
申請人/發明人/代理人應提出答辯意見,包括修正與論點,以克服伴隨Office Action的核駁理由,或是爭議審查委員可能產生的錯誤,重點是要釐清與引證案之間的技術差異,並說明該申請案可專利的理由:

新穎性不足:
若是新穎性不足的核駁理由,一對一的元件比對變成十分重要,但經修正(amendment)或是爭論(argument)後,仍需考慮遭遇進步性不足的可能核駁

進步性不足:
若是進步性不足的核駁理由,表示審查委員承認引證案與該申請案的Claim有所不同,只是此點差異是通常技術、顯而易見等不足以專利的差別,美國專利審查的品質不錯,通常審查委員會寫出當中他認為的差異為何,申請人可經修正或爭論來克服
此類核駁理由,審查委員通常會引證一件或多件引證的結合來證明該申請案沒有進步性,而答辯意見則是要證明這些引證案的結合並非能經"簡單結合"而達到該申請案的技術或功效

答辯需在Office Aciton寄出後三個月內提出,最多花錢延長另外三個月,每個月的費用不同,愈來愈貴非能證明是非故意的過期,否則過期後即被拋棄

Final Office Action:
若經過第一次答辯/修正之後,審查委員會判斷是否有克服核駁理由,若這些理由非能克服,則可發出最終核駁;若是經修正的Claim產生新的範疇(new issue),這可能會導致審查委員需要重新針對新的範疇進行檢索,同樣可能發出Final Rejection,所以,在答辯過程盡量在原範圍中著手;但有些情形則可能收到Second non-Final Office Action,審查委員針對答辯意見提出不同的核駁理由或是引證案
當然,此時,如果審查委員接受答辯意見,則可能發出notice of allowance,而非final Office Action

當申請人收到Final Office Action,其實能夠做的事不多:
  1. 拋棄該申請案;
  2. 能請求重新審查(RCE),繼續說服審查委員核准該申請案;
  3. 提出訴願,遞交答辯意見給訴願與衝突委員會(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
  4. 提出接續案,如CA、CIP等,讓案子繼續進行
其中有許多細節,待將來討論!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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