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9日 星期二

關於「發明名稱」這個小事


發明名稱,一般來說,僅用於表達該專利所載發明的概略名稱,表示專利範圍所保護的標的,也代表整篇專利的主軸,常使用裝置、方法、結構或是直接寫出物品名稱,如...化合物、連接器、電腦機殼等。

根據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六章所載的「發明名稱」的記載方式:
『發明名稱應與申請專利範圍內容相符,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且應儘可能使用簡短明確的詞句。在「發明名稱」欄指定名稱,係為了指定申請專利之申請標的,並反映其範疇,若僅在形式上補充、修正名稱或作文字上的修飾,而未變更申請標的或範疇,仍屬未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此段提到的「與申請專利範圍內容相符」,通常就以與申請專利範圍「相同」的名稱就不會產生問題;「無關的文字」通常是指一些與技術無關的形容詞,如「超強的」、「省成本的」、「較佳的」、「美觀的」、「商標、商品名稱」,甚至是有特別的人名或宣傳用語等,也不要用俗語,如「大哥大」、「電動」等。

雖然針對「發明名稱」的審查並非太過嚴格或是在意,但是這仍是一個發明的初步印象的重要指標。

美國MPEP 606 Title of Invention規範了發明名稱長度不能超過500的字元,應要盡可能地短與明確,不要記載無法被專利局自動處理系統辨識與處理的字元,應正確描述技術用語,並記載於說明書首頁。同樣也提到一些不恰當的用語:new, improved, improvement of, improvement in...等,第一個字也不用加入"a", "an", "the"等冠詞。專利局有權在核發證書時刪除不必要的字或詞。

再根據美國MPEP606.01(Examiner May Require Change in Title)的規定,賦予審查委員要求申請人修改發明名稱的權力,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新的針對發明內容的名稱、或是過於冗長、無意義的名稱,並會主動建議可以修改的名稱。

Ron

有云:
面對一個提出申請專利要求的客戶,應該要有謙卑與引導發明人正確描述專利應該要揭露的發明內容的態度,最近發現有些特質的人會「藐視」某些人提出的發明,我覺得,即便技術水平不高,都仍應該被尊重,而且發明人本身應該是該領域的技術人員,有充分的技術背景,對於每個發明,即便是沒有專利性的技術,面對的人仍應該存有謙卑的心。通常會藐視特定發明的人是:沒有完整訓練的專利工程師、不檢索與充分瞭解該發明而隨便作出核駁的專利審查委員,與驕傲的人。

2 則留言:

Waijee 提到...

推最後一段~~~

EN & Jane's murmur 提到...

感謝您的回應,只是感同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