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4日 星期四

發明整體目的影響專利範圍的解讀

發明整體目的影響專利範圍的解讀

這個案例可以歸納幾個結論:
1. 侵權訴訟前先construct claims
2. 原告與被告雙方都可提出claim construction
3. 法官可以逐項/逐元件判斷同意那一方的解讀
4. 單面光碟可能不會侵害雙面光碟獨有的專利
5. 專利說明書所寫的目的,或是整體專利的重心可能會影響專利範圍是否可以擴大解釋
6. 專利範圍解讀(claim construction)往往不僅是看文字本身而已
7. 但是,Claim文字的用語卻又有許多不同解釋的空間(如本案Claim的represent,與說明書的purpose)
8. 對照每個變成案例的case,雖每個上訴法官都想反駁地方法院的見解,但仍有同意的!

Toshiba美國專利US5,831,966揭露一個記錄媒體(recoding medium),事實上就是一個DVD,DVD上規劃有一個管理區(management region),記載有標示其中記載資料樣式(type of data,如檔案格式)光碟的識別符(disc identifier)、光碟的面數(單面或雙面光碟),與一個標示雙面DVD中A面或是B面的識別符。當播放DVD時,播放器會讀取各種識別資料,特別是判斷單面或雙面DVD,如果是雙面光碟,又會進一步判斷是A面或是B面。

獨立範圍標的就是此記憶媒體,包括有:至少一個記錄平面(recording plane),每一個記錄平面有儲存資料的資料區(data region),包括記載表示(represent)記錄平面數目的管理區(management region),藉此識別各記錄平面。
1. A recording medium comprising:
at least one recording plane, wherein each recording plane on which data is recorded includes:
a data region in which data is recorded; and
a management region including number-of-recording-planes identifying information that represents the number of recording planes of the recording medium and recording-plane identifying information that uniquely identifies that recording plane.

根據判決書,各方對此專利獨立範圍的解讀(claim construction):
  1. Toshiba解讀"Recording plane"是光碟的記錄層(recording layer),並非是"面",但此解讀,法官甚至認為太窄了
  2. Toshiba解讀"Management region"為光碟上的一個區域,提供讀取光碟時需要的資訊
    Imation解讀為此區域不同於資料區,是為了記錄管例資料,也如同專利說明書中的圖示
  3. Toshiba解讀"Number-of-recording planes identifying information"為任何可以指出記錄層數(面數)的資訊
    Imation解讀此為定義出記錄平面數目的資訊

    這項解讀比前兩項都重要,爭議就在所謂的information目的是否僅在識別記載平面,至少Imation認為說明書與審查歷史可以證明在此專利中所謂的information僅用於識別記載平面,這個解讀也使得法官認定並未有侵權的問題

Toshiba依此專利對Imation公司出侵權告訴(Toshiba Corporation v. Imation Corp. (Fed. Cir. 2012)),認為該公司單面DVD產品侵害此專利範圍。


地方法院的意見:
地方法院於是解釋專利範圍(claim construction),認為Claim中所記載的資訊的目的就是識別記錄平面的數目("information whose purpose is to identify the number of recording planes on the recording medium")。而疑似侵權對象為單面光碟,其中所載資訊為整個光碟的資訊,因此判斷侵權不成立。

Toshiba上訴意見:
Toshiba接著上訴到法院(CAFC),陪審團的多數人不同意地方法院的範圍解釋,而同意Toshiba認為權利範圍的解釋應給予清楚且一般的意義,權利範圍的描述僅提及光碟內的資訊"represent(表示)"記載平面的數目,但此解釋合理地並未將說明書內實施例讀入權利範圍。

法院的意見:
但是法官Dyk認為,權利範圍中的"記載平面的數目"要求對光碟的記載平面數目與各面的層數(layer)作出識別。其參考了專利說明書與其審查歷史(prosecution history),認為專利的中心目的是識別出光碟為單面或是雙面光碟,而Imation的單面光碟僅有一面,而所載的資訊為整個光碟的資訊,不是用來識別單面或雙面,因此法官Dyk認定地方法院作出不侵權的決定。

Ron
資料參考:Patently-O

1 則留言:

Unknown 提到...

依照 written description requirement,說明書是用來描述發明,而Claim是用來界定發明,所以Claim範圍的的解讀是要與說明書內容一致,這是CAFC的en banc判決(希望我對該判決的印像無誤)。

這判決中,法官引用 THORNER v. SONY COMPUTER 而主張Claim term的平面意義只有兩個例外,1.申請人自任字典編撰者;2.說明書或申請歷程有放棄的解釋。所以多數認為Claim term的意義以一般的平面意義為主,非一定相同於說明書各實施例中,進而對Claim term採取較寬的解釋。

個人覺得written description requirement比較有說服力,因為說明書教示發明,而權項界定的也是發明,發明(對大眾的貢獻)應該等於發明(授予獨佔的權利 ),而不是說明書教示(對大眾的貢獻)一小部分發明,卻在權項(發明人的獨佔權利)中請求大於發明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