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專利分類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IPC
此篇文章取自WIPO揭露的分類方針
文中先定義出幾個名詞:
“Invention information”(發明資訊),為專利說明書(包括實施方式、圖示與權利範圍)中具有新穎與非顯而易見的保護標的, 發明資訊表示了與目前技術區隔的部份,通常發明資訊由權利範圍所定義
“Addition to the state of the art”(目前技術的附加)為專利標的與目前技術的差異
“The state of the art”(目前技術)為目前公眾知悉的技術物件
“Thing”(物件)指的是技術標的物,可為具體或非具體的物,如:使用產品的方法、執行非製程的方法、產品、製造產品的流程、裝置、產品之組成等
“Inventive thing”(創造性物件)指的是發明資訊中的任一具有新穎與非顯而易見的部份,發明資訊至少包括一個創造性物件
專利審查委員有義務對各專利文件作出國際專利分類,對一個專利文件進行分類時,實務上很難客觀地判斷一個發明的類別,加上一個發明資訊(invention information)可能具有多個應被分類的創造性元件(inventive thing),因此一個專利可能同時被分類為多個類別中
一篇專利說明書的那些部份應該被納入分類,包括:
- 權利範圍所界定的標的,其中包括每一項範圍整體來看的保護標的
- 每一項中具有新穎性與進步性的元件
- 權利範圍中的元件組合之任一,若有新穎性與進步性,都應納入分類
- 說明書中未被列入保護範圍的發明資訊,也應被納入分類(因此分類人員應完整瀏覽全說明書內容,再進行分類)
- 若經檢索,專利申請案並未有新穎性與進步性,分類人員仍有義務作出一個分類別
(a) 專利文件中各權利範圍潛在地定義了至少一個創造性元件(inventive thing)
(b) 若專利說明書揭露了超過一個發明類別的創造性物件時,該發明可能同時具有製作方法、產品與使用方法等,這些不同類別的發明中的創造性物件應納入分類
(c) 在一個類別的發明中的每個不同的創造性元件(inventive thing)應為整體納入一個分類中
(d) 當專利文件揭露一個類別的發明,若有多個可選擇變化的創造性物件時(多實施例),每個創造性物件應整體來看納入一個廣義的分類中
文中提到「Markush-type」的權利項,其中包括了多個可選擇變化的平行物件,都應納入一個廣義的分類中
(e) 當有創造性物件之一部分被判斷有新穎性與進步性時,那部份應納入分類,比如該創造性物件分別在獨立範圍與說明書中都有被描述,而獨立項僅為其一部份,這部份即應被分類
檔案:http://www.wipo.int/export/sites/www/classifications/ipc/en/general/guidelines_what_to_classify.pdf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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