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筆記
一項專利範圍僅能主張一件先前申請案(同一申請人)申請日的好處,一件專利案的多個權利範圍可以分別主張多個先前申請案的優先權日。
優先權的概念是,一個專利主張的發明(權利範圍)若已經揭露於同一申請人的另一個專利中,後申請案可以主張前一個專利的申請日期作為優先權日,享有新穎性的優惠;若一個專利所主張的發明已經由同一申請人的不同先前申請案所揭露,可以主張複數個優先權日,自然最早那件申請日與後申請案申請日不能超出規定的期限,如一年。
MPEP201.11/37 CFR 1.78規範先前申請案優惠期的主張。
先前申請案的優惠期主張包括了35USC120所界定的延續案,與35USC119的國際優先權。
其中120條規範可以主張新穎性優惠的先前申請案應滿足揭露的條件(112),並且是同一申請人(發明人、或經受讓)提出,主張時,前案程序不能被終結(包括拋棄、獲准專利);119條規範一般優先權,先前申請案包括美國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國內其他案、他國申請案等,優先權日的主張通常是不能超過最早申請日後12個月。
上述各種可以主張先前申請案申請日好處的規定中,其中重要的規定是,後申請案所界定的發明要完整揭露於先前的「一件」先前申請案中,該項專利範圍才能主張某一件前案的優先權;複數優先權的概念是,獨立項已經揭示於某一件同一申請人的先前申請案,其附屬項新增的特徵又揭露在另一先前申請案中,但是此先前申請案仍要完整揭露此後申請案的獨立範圍,才能滿足優先權的規定。(簡單來說,一個權利範圍應該僅能主張一件先前申請案的優先權日,複數優先權是說多個權利範圍可分別主張不同的先前申請案優先權日)
37CFR1.78段落III(C)中規範了複數優先權的規定
如果一個申請案為其他案子的延續案,包括CA, Divisional, CIP,應該要註記一序列過程在後申請案中;若後申請案直接主張臨時申請案的好處,雖並無強制要求定義出申請案與先前臨時申請案的關聯,但是不可忽略中間過程中關聯的申請案。
CIP案主張不同於其母案所主張的優先權案申請日,可參閱:http://enpan.blogspot.tw/2012/11/cip.html
Ron
這篇文章還不錯:
http://patentdic.blogspot.tw/2006/08/blog-post.html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