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
補充先前筆記:http://enpan.blogspot.tw/2013/02/aia.html
102(a)(1)規定會成為專利申請案的前案條件為:
已專利的內容;
公開描述的內容;
公開使用;
公開販售;
其他被公眾知悉者。
(以上並未規定是"他人"所為)
102(b)(1)規定上述102(a)(1)的例外情事:
發明人本身的揭露;
由發明人授意的揭露。
102(a)(2)規範可以成為專利申請案的前案條件有:
他人的美國專利;
美國專利申請案公開;
國際申請案的公開。
102(b)(2)規定上述102(a)(2)的例外情事:
發明人或發明人授意的揭露內容;
前案為共同擁有或是根據合約的轉讓同一人。
若遭遇核駁,前案符合上述例外,可透過宣告克服前案,聲明:前述各種前案揭露為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所為;公開揭露內容與專利標的由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直接或間接獲得。
是否為適用上述AIA102/103等規定的申請案,有以下注意事項:
(1)權利範圍存在於有效申請案為2013/3/16當日或之後在特定美國專利申請案中,適用AIA102,103;
(2)專利範圍存在由2013/3/16當日或之後提出專利申請案所衍生的延續案、分割案、部份延續案(CIP)中,適用AIA102,103;
(3)若申請案經修改併入存在有新事物(new matter),如CIP案,該案不會成為適用AIA102,103的申請案;
(4)經修正併入的權利主張若已經揭露於在2013/3/16之前申請案中,該案不適用AIA102,103;
(5)過渡時期,若美國申請案申請日在2013/3/16當日或之後,但是主張2013/3/16之前申請日的益處(如優先權、臨時案、國際申請案),若其中仍有發明主張在2013/3/16當日或之後,應提出聲明,由USPTO判斷其中權利範圍為適用AIA或是pre-AIA。
(若申請案或其衍生的延續案的有效申請日在2013/3/16之前,適用舊法的102(g)的先前揭露條件)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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