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根據法官的語言--「法律」來詮釋Claim Construction應該是最好的方式!
但是因為法官各式各樣的見解總有主觀意見,而且甚至可以凌駕法律之上,所以如何解釋專利範圍,仍有許多不確定因素。就一般的看法,應該有一些共識,這些可以參考專利法審查基準,我摘錄一些,中華民國專利法審查基準(現行最新2013-3-16版)的「說明書與圖式」篇有以下相關內容:
- 申請專利範圍中所採用的連接詞多少會影響專利範圍的解釋,特別是「半開放式」的連接詞,如審查基準第二篇第1章中提到「半開放式」的規定:
『...請求項若以半開放式連接詞記載,解釋上不排除說明書中已記載而實質上不會影響申請專利之發明主要技術特徵的元件、成分或步驟...』
- 請求項記載原則有提到,請求項應明確,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單獨由請求項之記載內容,即可明確瞭解其意義,因此解釋專利範圍時:『解釋請求項時得參酌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
- 若請求項以功能、特性、製法或用途界定物,可能會導致不明確的問題,因此這類專利範圍的解釋應:『解釋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
- 請求項之解釋,主要原則為:
『發明專利權之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申請專利範圍係界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之基礎...』
『請求項之解釋應以請求項中所載之文字為基礎,並得審酌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解釋請求項時,原則上應給予在請求項中之用語最廣泛、合理且與說明書一致之解釋。對於請求項中之用語,若說明書中另有明確揭露之定義或說明時,應考量該定義或說明...』
『對於請求項中之記載有疑義而需要解釋時,則應一併考量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此外,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後得附加圖式中對應之符號,惟該符號不得作為解釋請求項之限制。』
- 以功能界定物或方法之請求項規定有:
『請求項中包含功能界定之技術特徵,解釋上應包含所有能夠實現該功能之實施方式』
『解釋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而該均等範圍應以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會產生疑義之範圍為限』 - 這裡列舉個例子:
『例如請求項中某一技術特徵的功能敘述為「……手段,用以轉換多個影像成為一特定之數位格式」,說明書中對應該功能的構造是資料擷取器或電腦錄影處理器,只能將類比資料轉換成數位格式,雖然「以程式完成之數位對數位轉換」之技術內容也能達成該功能,但因說明書並未記載該技術內容,解釋請求項時,請求項之範圍不包含「以程式完成數位對數位轉換」之技術內容。』
- 以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
『以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於解釋請求項時應當參酌說明書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考量請求項中的用途特徵是否對所請求保護之物產生影響,即該用途是否隱含請求保護的物具有適用該用途之某種特定結構及/或組成。』
美國專利的Claim Construction已有多篇文章,多種案例可參考其他部落格文章:
審查委員審理案件時,可以自行以最廣而合理的方式解釋專利範圍,也以他自己理解最廣的解釋範圍進行檢索... more (http://enpan.blogspot.tw/2012/12/blog-post_25.html)
發明整體目的影響專利範圍的解讀... more (http://enpan.blogspot.tw/2012/06/blog-post_14.html)
在美國聯邦法院判例DIPPIN DOTS INC v. MOSEY(February 09, 2007)中,明確使用專利說明書內容的自我解釋來限定權利範圍的解讀,避免專利權人不當擴張範圍... more (http://enpan.blogspot.tw/2012/04/blog-post_27.html)
進入CAFC階段時,法官同樣同意whereby子句並未有可專利份量,但對於此案在「verify the accuracy」的闡述卻與USPTO不同,認為其中的描述已經關聯到「發明的本質... more (http://enpan.blogspot.tw/2013/02/about-claims_18.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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