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
當Steve Jobs拿著一些專利對世界主要手機商宣戰,Steve Jobs稱為聖戰"holy war",世界上似乎興起了專利訴訟的風潮,隨著能迴避的迴避、能不賣的就下架、撐不住就退出、能取得授權就付錢,也有如Samsung繼續對抗的,慢慢也需要整理一下這陣子的一些資料。結果顯示,這個複雜的訴訟過程中,Apple並未取得上風,不過卻讓行動裝置的領域上更為多元性,這也算是專利的目的之一。
根據FOSS Patents整理了不少經典的Apple v. Samsung的訴訟(Steve Jobs稱為聖戰"holy war"),其實Apple並未如想像地擁有那麼多觸控操作的發明,理由之一是訴訟挖出了不少過去的先前技術,之二則是專利範圍並未如想像地那樣廣,不少專利就是很厲害的應用罷了。
資料來源:http://www.fosspatents.com/2014/04/in-49-months-of-holy-war-apple-has-not.html
在這個戰役中,Apple共用了50件專利對Samsung提出侵權告訴,並宣告Android都在仿冒Apple的觸控技術,以下就對幾個經典的專利,或說觸控操作的技術,作出一些整理。
捲動彈回專利(rubber-banding):US7,469,381
此專利描述文件捲動(翻動)到底時,會有個彈回的模擬動作,讓使用者可以意識到這是文件的底部,這個特點因為侵權官司(Apple在美、德、日、韓勝訴)的問題少見於Android裝置上。EPO訴訟進行中,美國因為再審程序(reexamination)剩下沒幾項,不過仍能對Samsung主張權利。
部落格內容參考:
http://enpan.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2051.html
http://enpan.blogspot.tw/2013/09/us7469381.html
資料自動辨識與跳轉(data tapping):US 5,946,647
此專利就是顯示在email或簡訊中的資料中,若有特定格式的文字,比如email、電話、網址,可以直接點選後開啟對應的應用程式。
這件專利即便被智慧局宣告無效,但是Apple仍上訴,但是經限縮的範圍仍可能具有極大的威脅。這件專利曾經對hTC勝訴。
部落格內容參考:
http://enpan.blogspot.tw/2012/06/us-5946647htc.html
觸碰縮放(tap-to-zoom):US 7,864,163
在智慧手機瀏覽照片或文件時,可以輕觸兩次螢幕而放大影像,進而符合顯示螢幕大小,然而此案並非涵蓋所觸碰後縮放的動作,而是觸碰螢幕後瀏覽使用者又觸碰其他位置的行為。
這件專利曾讓Apple對Samsung贏過一次訴訟,不過頗容易迴避就是了。
資料參考:
http://enpan.blogspot.tw/2012/08/applesamsung.html
http://www.patentlyapple.com/patently-apple/2013/09/samsung-files-copycat-patent-mimicking-apples-tap-to-zoom.html
用多個手指縮放畫面(pinch-to-zoom):US 7,844,915
然而此專利先前遭遇美國智慧局再審終駁,Apple繼續上訴,部落格文章參考:
http://enpan.blogspot.tw/2013/08/blog-post.html
賈柏斯專利:US 7,479,949
這件專利是Apple的核心專利之一,曾是Apple勝訴Samsung的重要專利,不過Samsung已經成功迴避,且在北美有很大的成功,因此根據這個結果,此專利的階段性任務已經結束。
部落格文章參考:
http://enpan.blogspot.tw/2012/10/itcsamsungapple.html
http://enpan.blogspot.tw/2009/02/us7479949.html
觸碰旗專利(touch flag):EP2098948(US8046721)
專利有關觸控事件的發生、辨識、軟體處理以及回應,不過在歐洲從未得到任何勝訴。
部落格文章參考:
http://enpan.blogspot.tw/2012/07/742012applehtc-httpenpan.html
多語言專利:EP1168859
此專利已經無效。
部落格文章參考:
http://enpan.blogspot.tw/2012/07/742012applehtc-httpenpan.html
從上面一些案例得知,Apple其實並未取得多大的勝利,而且專利在歐洲更未贏得對任何公司的禁制令。
補充: updated on April 9, 2014
APPLE是不是Patent Troll?
侵權是否在乎「抄襲」? 有時侵權成立並非有意的抄襲! 專利制度或許不是用來解決這個問題。
在Apple與Samsung的訴訟中撈出不少秘密,Samsung也無所不用其極地反擊Apple的攻勢,包括提告的專利中有不少範圍是Apple並未實施的技術,這樣是否就可以說Apple是非專利實施的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y),或是難聽的Patent Troll。
這個議題不是一般專利侵權的議題,因為常識是,專利侵權並非是敵我雙方的產品比對,而是專利範圍與被告侵權物品的比對。不過當Steve Jobs當年在Mac大會上尖銳地宣告Samsung或是Android-based產品是抄襲者(copycat)時,侵權訴訟就會成為一個「公眾議題」而偏離了專利侵權判斷的常識。當系爭專利範圍並非用於Apple產品上時,是否還能說Android-based產品為所謂的抄襲?或是應該回歸到專利侵權的議題上,結果這樣又被指控Apple是Patent Troll?
這自然要怪Apple將專利侵權這件事玩成超越一般智慧財產範疇的高度,當Apple全面宣戰將專利侵權議題提升到企業形象、企業包裝等級時,敵營自然也用特別的反擊來對付Apple,加上如上篇所報導,Apple的專利佈局與強度並非如自己講得那樣厲害而節節敗退時(頂多是很厲害的產品與應用),侵權而非「抄襲」的爭議變成可以左右陪審團、法官意見的手段。
Ron
資料參考:FOSS Pa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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