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7日 星期三

EPO Quality Report 2018


檔案在http://documents.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et.nsf/0/79B3608B5B4D3F71C125842D0040675A/$FILE/quality_report_2018_en.pdf,這裡摘錄一些內容。

EPO組織架構:


整體案量(檢索+審查+異議程序)逐年上升:


從申請到訴願的時序:


這個數據很重要,從申請到接收檢索報告平均要花4.4個月,比設定的期限還早;審查時間平均需要22.3個月,近兩年,希望2020年可以降低到1年內;異議程序則要18.6個月,設定的期限為15個月完成審查。


文中很多針對各個階段的滿意度調查,整體滿意度頗高。

在此一提「歐洲專利加速審查(PACE)」,EPO在申請人提出PACE加速審查請求後,會於3個月內作出審查意見,核駁或核准。2018年平均為2.8個月。



以下提出幾個審查的專利要件的整體滿意度表現,首先是「明確性」,在各個技術領域中,非常滿意的比例最高,表示多數人對EPO針對明確性的要求都很滿意,因此,如果EPO專利被認為不明確,恐怕自己要檢討。

針對「進步性(inventive step)」審查,明顯看出每個技術領域中有不小的比例表示「太嚴格」,表示很「鬆」的不多,這大約也是我對EPO審查意見的感覺,對於進步性的要求頗高,但是,常常在OA中「異常友善地」告知我們如何改善與修改方向,這是值得讚賞的地方。




在EPO審查意見中,有個特別的議題是「增加專利標的/特徵(added subject matter)」,EPO在審查過程中對於申請人修正新增的部分頗為敏感,我的意見是,如果新增部分為「建構在原本請求項範圍」的「進一步特徵」,是可以允許的,若新增部分為「額外新增的技術特徵」,就看審查委員的容忍度到哪裡,因為EPO審查程序是先執行「檢索」,如果新增特徵超出檢索範圍,就有可能不被允許。

對此「增加專利特徵」的調查,各領域一致地有一半的比例認為「太嚴格」。



「電腦實現發明(computer-implemented invention)」,可指軟體發明,針對這類發明中的「技術內容」判斷常常是爭執之處,例如,如果利用電腦實現一些非技術的步驟,常被認為沒有技術手段,如果利用電腦實現商業方法,也會被認為沒有技術貢獻,如果利用電腦執行了有具有程序描述的發明,則可以說服審查委員具有技術手段。這樣的審查滿意度,至少到2018年覺得過於嚴格的比例已經下降。



對於異議程序而言,因為這幾年有逐年加快的進步,因此滿意度頗高。



其他參考:
歐洲專利加速審查(PACE)筆記 (Part I)(https://enpan.blogspot.com/2018/03/pace.html
歐洲專利加速審查(PACE)筆記 (Part 2)(https://enpan.blogspot.com/2018/03/pace-part-2.html

取得歐洲專利的指導方針(https://enpan.blogspot.com/2018/06/blog-post_27.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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