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0日 星期二

違反法院雇員規定 - In Re Violation of Rule 50

本次判決關於Federal Circuit Rule 50規定法院員工不能參與或協助正在進行的訴訟,特別是規範「離職員工(包括約聘人員、實習人員)」不能參與或協助(代理、諮詢)在「受雇期間」還在進行的訴訟,也就是離開法院的工作後,仍不能參與受雇期間正在進行而離職後還在進行的訴訟。

這件事對法律事務所而言十分重要。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rules-of-practice/MASTERFederalCircuitRulesOfPractice-10.2.2017.pdf

本次判決關於「一位法院離職員工」違反Federal Circuit Rule 50的案件,這位離職員工離開法院後到了一家時常參與訴訟的私人法律事務所,這位法院前員工離職時收到一張列舉她受雇於法院時正在進行的訴訟的「清單」,讓此離職員工可以交付給將來要工作的事務所。

在此案例/故事中,時間點是這位「法院離職員工」離職後一年後,CAFC法院對某一上訴案件發出一個「撤銷訴訟」決定,而且是在此離職員工離開法院之前一短暫時間才建檔,CAFC判決發回地方法院重審!(這時尚與此員工受雇的事務所無關)

(僱用法院離職員工的事務所開始參與訴訟)
當案件發回地院重審時,這家僱用此離職員工的法律事務所開始代理此訴訟的某一方(這時這位法院前員工其實已經離職幾年),法律事務所宣稱該員工並沒有立即參與此案,並且當發現此案開始自在她還在法院工作時,立即停止相關事務,甚至也通知法院這件事,因此並未違反Rule 50的義務。

雖然法律事務所宣稱這件事並非故意,而且此案是在此法院離職員工離職前一短時間才建檔,她完全不曉得此案件任何細節,且將來不會發生(顯然事務所很緊張,可能因此敗訴或需要賠償當事人)。

調查報告:

法院十分嚴格地遵守此聯邦法院規則,此案例中,這位法院前員工確實在受雇此法律事務所交付上述受雇法院期間的訴訟清單(可能是落落長),法律事務所承接案件時卻怠忽了。

然而,情、理、法,法院仍釋出善意,因為這件事務所為初犯,明確地並未因為這個違例影響訴訟,且此法院前員工在法院期間未與此案例有關,且法律事務所發現此事時,已經適當地告知法院,但仍藉此案例告誡法律事務所在訴訟前有義務要確認是否案件曾經在任一員工在法院工作時已經進行著。



my two cents:
這樣看來,這篇「有體諒、又嚴厲」的意見(不是法官寫的,而是一個調查報告)確實告誡了參與訴訟的事務所,在代理訴訟前還需要身家調查協助案件的所有人員,查看這些人員有沒有在此訴訟進行時曾經在法院工作的人?

判決文: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18-9001_Rule_50_Violation_9.27.18.pdf

資料參考: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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