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1日 星期二

日亞化白光LED專利無效筆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決

延續前一篇討論「日亞化白光LED專利無效筆記(https://enpan.blogspot.com/2021/05/led.html)」,本篇針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於3/25/2021發布的「日亚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作一些筆記:非關專利性,而關於系爭專利範圍撰寫產生解釋超出的問題!

案件資訊: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亚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北京都城亿光贸易有限公司、亿光电子(中国)有限公司
系爭專利:CN200610095837.4

本案緣起上訴人日亞化學工業株式會社不服中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無效裁定(專利複審委員會)以及中國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於2019年5月9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9674號行政判決:專利無效。

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
1.一种发光装置,其能够发出白色系的光,具有:
发出蓝色的第一光的氮化镓系化合物半导体发光元件;和
包含于树脂中、吸收一部分所述第一光并发出第二光的光致发光的荧光体,该发光装置中对所述光致发光的荧光体发出的第二光和没有被所述光致发光的荧光体吸收的剩余的所述第一光进行混色,所述树脂中的光致发光的荧光体的浓度分布,具有随着从所述氮化镓系化合物半导体发光元件接近于所述树脂的表面侧浓度变低的浓度梯度,所述光致发光的荧光体是含有稀土类元素的石榴石系荧光体,所述光致发光的荧光体是至少以铈活化的石榴石系荧光体。

(編按,這部份內容與原公告不同,可能是為著訴訟修正了專利範圍,但卻產生錯誤)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致发光的荧光体是至少以铈活化的含有Y和Al的石榴石系荧光体。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致发光的荧光体是YAG:Ce。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YAG:Ce含有Gd而成。
5.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致发光的荧光体的浓度分布,被从含有所述光致发光的荧光体的构件、形成温度、粘度、光致发光的荧光体的形状、粒度分布中选择的至少一种所调整。
6.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发光装置,其中所述氮化镓系化合物半导体发光元件包括含有In的氮化镓系半导体。

億光公司在無效訴訟中提出的證據至少包括(僅列舉部份,判決中列舉兩次證據與反證):
證據1.1:JP特開平5-152609A及其中文譯文;公開日期為1993年6月18日;
證據1.2:JP特開平7-176794A及其中文譯文;公開日期為1995年7月14日;
證據1.3:JP特開平8-7614A及其中文譯文;公開日期為1996年1月12日;
證據1.4:CN86104700A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公開日期為1987年1月14日;
證據1.5:US4034257及其中文譯文;公告日期為1977年7月5日;
證據1.6:US5118985A及其中文譯文;公告日期為1992年6月2日;
證據1.7:US3699478A及其中文譯文;公告日期為1972年10月17日;
證據1.8:Anewphosphorforflying-spotcathode-raytubesforcolortelevision:yellow-emittingY3Al3O12-Ce3+,G.BlasseandADriletal.APPLIEDPHYSICSLETTERS,第11卷第2期,1967年7月15日,及其中文譯文;
證據1.9:陰極射線發光材料的進展,劉行仁,《發光學報》第10卷第3期,1989年9月;
證據1.10:EP0599224A1及其部分中文譯文;公開日期為1994年1月6日;
證據1.11:涉及本專利同族專利US7531960B2的在美國的案號為4:12-CV-11758GAD-MKM的判決及相關材料,及其部分中文譯文;
證據1.12:High-powerInGaNsingle-quantum-well-structureblueandviolet1ight-emittingdiodes,ShujiNakamuraetal.APPLIEDPHYSICSLETTERS,第67卷第13期13期,1995年9月25日,及其部分中文譯文。

(前面幾個證據是寫在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中申請人自己的前案專利。)

然而,系爭專利在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無效的理由卻與先前技術無關,而是在於權利要求範圍是否被其母案(優先權案)所支持,在於權利要求範圍的解釋,涉及是否違反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3條第1款的議題。

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 2界定螢光體含有“稀土類元素”(Claim 1:所述光致发光的荧光体是含有稀土类元素的石榴石系荧光体),但系爭專利的母案說明書與請求項所描述的是:「所述光致發光體包括含有從Y、Lu、Sc、La、Gd與Sm一組中所選出的至少一種元素與自Al、Ga、In一組中所選出的至少一種元素的、由鈰致活的深紅色系列螢光體」,可參考前一篇列舉台灣案TW383508的請求項1:

"1.一種發光裝置,係包含有一發光元件、及一光致發光螢光體,其中,該發光元件之發光層係為半導體;該光致發光螢光體係吸收上述發光元件所發出之光的一部份,而發出一波長與所吸收之光波長相異之光,其特徵在於:
該發光元件之發光層係由氮化物系化合物半導體製成;該光致發光螢光體係包含有一含有自Y、La、Gd與Sm一組中所選出之至少一元素與自Al、Ga與In一組中所選出之至少一元素,且由鈰致活之石榴石系(garnet)螢光體。"

表一:

爭議涉及專利範圍的解釋,根據法院判決,母案原申請檔相關記載內容的查明可知,光致發光螢光體為鈰活化的石榴石系螢光體,含有從“Y、Lu、Sc、La、Gd與Sm”中選出的至少一種元素以及從“Al、Ga、In”中選出的至少一種元素。在母案的原申請檔中,除上述記載以及部分類似語句外,沒有其他對該螢光體中含有元素的範圍進行更寬泛的限定的記載,引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知道:所述鈰活化的石榴石系光致發光螢光體中含有“Y、Lu、Sc、La、Gd、Sm”中的至少一種元素以及“Al、Ga、In”中的至少一種元素不會有其他解釋空間,更不會有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的螢光體含有“稀土類元素”

(稀土元素的通常含義是指化學元素週期表上IIIB族中包括Sc、Y以及15種La系元素在內的共計17種元素;母案記載的上述元素中,“Y、Lu、Sc、La、Gd、Sm”為6種稀土元素,“Al、Ga、In”不是稀土元素

法院認為,系爭專利授權公告的說明書中明確了“稀土類元素”與“Y、Lu、Sc、La、Gd及Sm組成的群中選擇出的至少一種元素”是“包含”的關係(開放式),而非僅限於上述6種稀土元素(也就是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中記載之「Al、Ga、In」不是其優先權母案中記載的稀土元素),如此導致法院判定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包括其餘附屬項)超出了母案原申請檔記載的範圍,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確認原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專利無效。

其中理由包括:
- 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稀土類元素”不會被理解為僅指上述6種稀土元素;
- 本專利權利要求2對螢光體進行了進一步的限定,但由於其採用的“含有Y和A1”的開放式限定方式,使得權利要求2超出了母案原申請檔記載的範圍;
- 權利要求3-4中界定“YAG:Ce”,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直接、毫無疑義地確定其指向一般式(Y1-aGda)3(Al1-bGab)5O12:Ce。


判決中講述「分案申請」原則: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分案申請是一類特殊的申請,該申請要受到母案申請文件的約束。這是為了保證專利申請人的正當利益不受到損害,允許專利申請人將其在申請日提交的母案申請文件中已經批露、但因單一性等原因不能在母案中獲得保護的發明創造另行提出專利申請,同時保留原申請日的一種制度。為了平衡社會公眾的利益,該制度在保護專利申請人利益的同時,要求分案申請不得超出母案申請檔公開的範圍,即不得在分案申請中增加母案申請檔未曾記載的新內容,以避免專利申請人將申請日後完成的發明創造通過分案申請搶佔在先的申請日。正因如此,對於分案申請而言,母案申請構成其特殊的專利審查檔案,母案中未公開的內容不能作為權利人基於分案申請主張權利的依據。"

my two cents:
根據本次判決可知,中國智財局與法院都實際考量了系爭專利母案的揭示內容,即便專利範圍有其解釋空間,但因為母案說明書並未有更廣泛的描述,使得專利範圍解釋不會隨意超出原記載內容,細節討論頗為嚴謹。

另外,撰寫這類化學成份內容的專利範圍時,若採用「開放式限定」的寫法,可能會導致專利範圍不明確、解釋涵蓋其他超出而未揭示於母案的內容,也是本案中系爭專利面對的困難。

以上理解符合中國專利實務,常見審查意見要求專利範圍限定在說明書記載內容(如果沒有更廣泛的解釋空間時)。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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