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5日 星期四

專利範圍解釋v.先前技術的解釋 - In re Aspen Aerogels, Inc. (Fed. Cir. 2020)

本案看來是一個常見103的爭議案,這裡採用patently-o部落格下的標題:專利範圍解釋v.先前技術的解釋In re Aspen Aerogels, Inc. (Fed. Cir. 2020)),其中涉及的議題是申請人在"困獸之鬥"時提起了不少解釋專利範圍與先前技術的意見,但是核心問題還是,申請專利範圍是否支持這些說法,是否申請專利範圍有其他表達方式?

案件資訊:
上訴人:IN RE: ASPEN AEROGELS, INC.
系爭案:訴願案申請號14/446,663
判決日:November 24, 2020

系爭案關於一種層狀加強型氣凝膠產品(layered reinforced aerogel product),在USPTO審查階段遭遇Final office action (35 U.S.C. § 103),申請人Aspen提起訴願,PTAB隨之裁定確認USPTO審查意見,申請人Aspen繼續上訴CAFC。

上訴CAFC理由主要是先前技術並沒有教示系爭案請求項界定的「層狀加強型氣凝膠產品」的層狀結構,主張系爭案發明為非顯而易見。

系爭案進入法院前最新的claims,顯見這是申請人Aspen一直堅持的專利範圍:


系爭案所揭示的「層狀加強型氣凝膠產品」,氣凝膠(aerogel)為很好的絕緣材料,但很脆弱,因此習知技術有許多加強其結構的解決方案,根據判決文提到,有一種方式是將液態的氣凝膠倒入纖維材料中,纖維材料可以加強氣凝膠的結構。


系爭案則是以層狀結構加強氣凝膠結構,而其中一層為經纖維材料加強的氣凝膠,另一層為裝填纖維材料(不一定是纖維加強的氣凝膠層),兩者接合。

審查階段引用的先前技術為:US2002/0094426 (Stepanian,此案是Aspen自己的先前專利)以及JP2000-080549 (Sano),Stepanian揭露多層填裝纖維材料的結構,並再以氣凝膠材料填滿,Sano揭露通過介面纖維以針刺方式連接纖維材料的技術,審查委員、PTAB都確認的是系爭案發明在其領域一般技術人員經修改Stepanian的組合以Sano針刺方式結合各層纖維材料來說為顯而易見的技術。

Stepanian:

顯而易見性的判斷是一種法律議題,發明是否為顯而易見,就是"基於先前技術的範圍與內容、系爭案發明與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相關領域一般技術人員的水平,以及修改或是結合先前技術的動機"等具體的證據後決定。


參考案例:Belden Inc. v. Berk-Tek LLC, 805 F.3d 1064, 1073 (Fed. Cir. 2015)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4-1575.Opinion.11-3-2015.1.PDF

根據以上系爭案為顯而易知的判斷,Aspen答辯質疑"layer"或是"ply"用語是否涵蓋了先前技術Stepanian中在一塊狀氣凝膠中的多層纖維材料?也質疑所謂"layers"並沒有一個正式的解釋!

編按,這些爭執看來很微不足道,甚至感覺是困獸之鬥,但是,這確實會發生,在我們完成一件專利稿件,經過答辯後也獲准專利,在專利並未被"司法檢視"前,都不見得是站得住腳的穩定狀態,當然專利不一定要上法院都有一定的用處,但是這個字字斟酌的遊戲規則確實是個值得探討的過程。

Aspen解釋自己的專利Stepanian,認為Stepanian並沒有"層狀結構",因為是其中氣凝膠是一次倒入纖維材料中,而不是分層製作。

法院也正面接受挑戰,判斷"倒底先前技術Stepanian教示的是未分化的塊狀氣凝膠(undifferentiated mass),或是教示以纖維材料加強的氣凝膠"?(後者是PTAB的判斷)

"Instead, we determine the issue to be a factual question of whether the prior art teaches an undifferentiated mass of aerogel or teaches layers of fiber-reinforced aerogel as the Board determined."

法院依照實質證據判定先前技術教示的是具有相同層狀特性的加強結構的混合材料,因此不是未分化的塊狀結構,關於Stepanian是否是塊狀結構,如審查委員解釋,就其結果而論,依照其中first ply與second ply描述,仍具備分層的結構,因此Stepanian教示層狀氣凝膠的結構,法院確認PTAB判決

申請人在本案進入法院時的答辯過程,申請人可能有意無意地、被迫地"多解釋了"很多發明特點,然而,基於從申請到上訴都沒有變更的最廣專利範圍而言,申請人答辯內容都沒有反映在申請專利範圍中,甚至還涉及製作相關產品的過程,不過系爭案發明關於的是物品/產品的發明,這也是法院很大的提醒,專利範圍界定的發明並沒有反映出申請人說明的進步特點


CAFC確認PTAB判決。

判決文: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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