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討論的議題是發明人文件不確實形成的訴訟阻礙 - BobCar Media v. Aardvark (Southern District Court of N.Y., 2018),訴訟中,多少證據講多少話,至少這是一個不變的原則,但也會形成鑽牛角尖的訴訟困擾,當一方在提交文件上有缺失時,特別是原本的訴訟姿態是強力而全面時,被告的一方將會窮盡一切能力找出其中弱點,一點點缺失也可。本案討論的就是這樣,即便原告可以補件,但是訴訟第一時間的缺失形成極大的困擾。
地院階段:
案件資訊:
原告:BOBCAR MEDIA, LLC
被告:AARDVARK EVENT LOGISTICS, INC.
系爭專利:US7,942,461; US8,220,854; US8,690,215; D652,353; D678,823; D736,675
判決日:December 7, 2018
April 20, 2016
Bobcar向Aardvark提起侵權議題:
35 U.S.C. § 271 Infringement of patent
15 U.S. Code § 1125 False designations of origin, false descriptions, and dilution forbidden
專利侵權、商標(trademark, trade dress)侵權、不公平競爭
Aardvark反訴Bobcar,提起確認之訴:系爭專利無效、專利與商標侵權不成立,以及沒有不公平競爭。
September 7, 2018
Aardvark修改訴狀,主張Bobcar並沒有擁有所提出的系爭專利,缺乏訴訟立場(lack of standing)。
系爭專利有關移動式展示間,如:
US7,942,461
D652,353
D736,675
Aardvark聰明地查閱這些系爭專利,'461發明人列有Benjamin Cohen, David Hazan,其餘5件的發明人也一樣列舉相同發明人,後續5件也是'461的延續案,如D652,353就為'461的CIP案(編按,算特別,延續案為設計,為其發明母案的CIP案~)。
通過事實的探索,Bobcar並沒有提出發明人簽署的讓渡書(相關副本),而發明人挺身而出說明很多年前已經在專利申請時簽署讓渡給Bobcar,也同意Bobcar就是這些專利的擁有人。
關於訴訟立場的證明,原告在提出訴訟時就有責任以優越的證據表明自己司法立場(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一般來說這不會是主要議題,但是,一旦被告提起相關請願,司法文件變得十分嚴肅,本案問題就是提起訴訟的當下,Bobcar並沒有讓渡文件,但主張即便這樣仍保有訴訟立場(其實證據就在提出中)。
這也變成本案主要爭議,即便原告可以提出有效證據,但對於當下訴訟而言,卻因為第一時間的缺失(缺乏紙本文件)變得尷尬。
這些議題有不少前例可循,當原告抓住這個缺失猛攻,確實對原告造成不小的困擾!
Bobcar第一時間並未提交讓渡證明文件,也承認因為文件遺失,無法提交最初申請時的讓渡文件,法院也傾向判定Bobcar缺乏訴訟立場。不過,在最佳證據規則下(the “best evidence” rule),法院也提供Bobcar機會補件。若未在法院指定時間前補件,本訴訟案將被撤銷。
Bobcar"好戰"的反應卻是上訴CAFC,不過,不幸的是,CAFC並未真正受理,案件也隨之變得複雜到尋求最高法院意見,議題也有有所不同。
CAFC階段:
(沒有意見,Rule 36)
最高法院階段:
地院法官同意BobCar補件,但BobCar直接上訴CAFC,不過卻也遭遇無意見駁回,案件目前進入最高法院,提出的議題針對Rule 36是否違法。
1. 是否CAFC可以用一句話就駁回上訴(就確認地院判決)?
2. 是否使用Rule 36可以沒有解釋就做出駁回憲法賦予權利與私權的決定?
3. 是否使用Rule 36就可以沒有解釋就不考慮上訴案件?
上訴CAFC後直接以Rule 36確認地院意見: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20-1847.RULE_36_JUDGMENT.3-5-2021_1743258.pdf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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