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日 星期五

現有技術抗辯的運用 - 中國最高法知民终175号(2021)

本篇討論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5号案例中「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議題。

案件資訊: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7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專利權人):孫希賢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貴州宏立城集團投資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2021年5月11日
涉案專利:“綠化箱”實用新型專利權(ZL200920242493.4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條、第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

涉案專利(系爭專利)摘要:
本实用新型的绿化箱,包括箱体和箱体底部的孔,其特征是:箱体1由壁面和底面构成,箱体1底面有向上凸的孔2,所述的孔2为通孔或盲孔,孔2的通孔或盲孔内有与之大小相匹配的支撑脚3,所述的箱体1的壁面上有溢水孔4,所述的箱体垂直截面为长方形,所述的箱体内有与底面保持一定距离的网格状隔板5,网格状隔板底面有隔板支撑脚6。

圖式:


被告原為「宏立城」,工程發包給「怡然藍天公司」,主張「使用現有技術抗辯」、「合法來源抗辯」

(一)被訴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全部技術特徵與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徵相同,被訴侵權產品實施的是現有技術,不構成侵權。
(二)怡然藍天公司未實施製造和銷售行為,系通過合法途徑購買被訴侵權產品,應適用專利法第七十條的合法來源抗辯,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中,被告主張被訴侵權產品被訴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技術特徵已經被申請號為200610055152.7、公開號為CN1860845A,名稱為“一種種植植物的裝置”的發明專利所公開,被訴侵權產品實施的是現有技術,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二條不構成侵權。

涉案專利請求項1:
1.绿化箱,包括箱体和箱体底部的孔,其特征是:箱体(1)由壁面和底面构成,箱体(1)底面有向上凸的孔(2)。

此「現有技術CN1860845A」圖式:

請求項1:
1.一种种植植物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种植器(1)、储控水装置(2)和基质(3)。所述基质(3)置于种植器(1)中;所述的储控水装置(2)置于种植器(1)中与基质(3)接触,或一部分与主水管或储水箱(4)连接或通入其中,另一部分置于种植器(1)中与基质(3)接触。

法院判決: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

基於全要件原則,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4的保護範圍。

(二)关于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法院首先引用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訴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編按,根據現行大陸專利法為第67條: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接著引用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因此法院指出:現有技術抗辯不僅是侵權抗辯,而且與準確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相關,其基礎在於不應將現有技術納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內。(重要)

在專利侵權訴訟目前無法引入無效抗辯的情況下,現有技術抗辯可以很好平衡專利權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將不應為專利權壟斷的技術方案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重要,中國專利訴訟中無法主張無效抗辯,因此應該是庭外處理無效舉發)

因此,根據以上原則,法院審理中需要判斷:(1)被訴侵權產品被訴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全部技術特徵:以及(2)涉案專利範圍是否與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徵相同。

結果以上兩個判斷都是「是」,因此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主張現有技術抗辯成立,被訴侵權產品不構成侵權


Ron

1 則留言:

Amber 提到...

您好,《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143條"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应当判断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而不应将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以及中國國家知識產局中對現有技術比對的解釋(https://www.cnipa.gov.cn/art/2015/3/12/art_2651_167293.html)都沒看到將涉案專利與現有技術相比對。因為看不到您文章內的訴訟判決內文,所以想請教您實務上的侵權比對方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