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58條規定: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流程:
1、本會主要受理有關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商品檢驗法、水利法、土石採取法、工廠管理輔導法、石油管理法、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法規之訴願案件,並依訴願法、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等所規定之審理流程為審查。
2、受理訴願案件,係由承辦人員先進行程序審查,程序有瑕疵者,即先行通知當事人補正,當事人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案件即簽請3位委員審查(審議規則第11條),再提交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
3、前揭訴願案件倘經初步審查無程序不合法之情事或經補正者,即函請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我省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再依其自省結果,陳報本會已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或針對訴願理由詳實答辯,並將答辯書及相關卷證檢送本會審理。
4、訴願案件經原處分機關依法答辯後,即由本會承辦人員就原處分書、訴願書及原處分機關所檢送之書面及證據資料,詳加審查,研擬處理意見,簽具提案稿,提請本會3位委員(商標案及其他案為3位法律委員;專利案為包括1位法律委員及2位具專業技術背景之委員)審查後,提交訴願審議委員會議審議。依訴願法第53條規定,訴願決定應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依審議之結果製作訴願決定書發交訴願人等。
5、訴願人等倘對本部所作之訴願決定不服,仍可依法向行政法院(如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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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對行政機關處分不滿時,如對專利審查結果不滿,申請人可提起訴願,在進入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之前,會先由承辦人員執行一個「程序審查」,當訴願理由僅是程序問題時,這個「補正程序」可以解決不需要進入訴願程序的"小問題"。
以上流程中在程序審查後,若有欠缺,可補正,如紅色標示: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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