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ntec Company Ltd v. Chilisin America Ltd et al.的訴訟日前在地院判決,接著會進入CAFC,經查閱地院判決後,覺得可稱上是一個標準的訴訟教科書,案件涉及侵權判定流程、專利範圍解釋,以及雙方"典型"的攻防。(分兩篇分享)
-本案專利範圍解釋議題:從訴訟中學習解釋專利範圍 - Cyntec Company Ltd v. Chilisin America Ltd et al. (N.D. California. 2022)(https://enpan.blogspot.com/2023/01/cyntec-company-ltd-v-chilisin-america.html)
案件資訊:
審理法院:California Northern District Court
案件號碼:4:18-cv-00939
原告:Cyntec Company Ltd(乾坤科技)
被告:Chilisin America Ltd et al.(奇力新)
系爭專利:US8,212,641 ('641); US8,922,312 ('312); US9,117,580 ('580); US9,481,037 ('037)
提起告訴日期:2/13/2018
判決日期:9/1/2021
更新判決:May 6, 2022
原告Cyntec在2018年2月14日於北加州地方法院對被告Chilisin提起侵權告訴,系爭專利'312為申請案12/703,495後續的部分延續案(CIP);'037的優先權同樣溯及申請案12/703,495,為第三代延續案(CA)。
系爭專利為限流器(choke),目的是通過修正電流以提供順暢的電力。
關於系爭專利的介紹與專利範圍解釋:https://enpan.blogspot.com/2023/01/cyntec-company-ltd-v-chilisin-america.html
--------侵權與專利有效性議題----------------------------------------
經專利範圍解釋後,開始審理侵權訴訟的相關議題。被告侵權產品為限流器,準確地說,原告主張"Mixed-Powder Molding Chokes"侵害'312與'037專利,"Mini Wire-Wound Chokes"侵害'580專利。審理過程有以下議題。
1. 誘使侵權(Induced Infringement):
"Induced Infringement"成立的要件是:知悉系爭專利的存在,被告也知悉相關行為可能涉及侵權,並且有一方已經直接侵權成立,而被告是被誘使行使侵權行為。
'312
'037
a. 直接侵權(Direct Infringement)
在判斷"Induced Infringement"時,根據35 U.S.C. § 271(a),被告在未授權下在美國國境內提供販售或販售被告侵權產品,就是直接侵權行為。
'312
'037
b. 誘導與知悉(Inducement and Knowledge)
這裡引用美國最高法院解釋「induce」是:倚靠(to lean on)、影響(influence)、以優勢影響(to prevail on)或是去說服( to move by persuasion)被告行使侵權行為。要證明有誘導的行為,需要旁證(circumstantial evidence),例如證明誘導一方進口侵權產品進美國。
根據法院審理,被告已經知悉侵權,否決侵權不成立請願,被告誘使侵權成立。
2. '312、'037不明確議題(Indefiniteness)
a. 如果沒有硬度差異,是否就不會達成請求項記載的較低溫度(lower temperature)?
("wherein by means of the first hardness difference of the first magnetic powder and the second magnetic powder, the mixture of the first magnetic powder and the second magnetic powder and the conducting wire buried therein are combined to form an integral magnetic body at a temperature lower than the melting point of the insulating encapsulant.")
參照"Phillips v. AWH Corp. (Fed. Cir. 2005)",解釋專利範圍,根據字面意思,參考說明書內容,以相關領域一般技術人員的理解,在本案中,甚至是被告證人的證詞,都證實請求項中"硬度差異"將影響其中整合磁性主體的樣式,也就是影響形成限流器的溫度。如此,法院否決被告"只有硬度差異才會實現較低溫"的解釋。
b. 是否系爭專利有主張製程溫度與硬度差異之間的因果關係(causal link)?
基於以上解釋,硬度差異與製程中形成限流器的溫度沒有關連性(no nexus)。
i. 先前技術
針對'312的先前技術,在其先前技術描述的製程中,導線放在封膠(mold)中,封膠填充著鐵粉與黏膠,再壓模。(在'312中,有超過兩個不同大小的磁粉置入封膠中,經過"低溫"退火程序(annealing process),或是通過優化兩種磁粉硬度差異,就可以削弱磁粉的應力(strain),其中要解決所謂應力是因為磁粉的應力會引起「磁心耗損(core loss)」)。
在習知技術中,習知技術通過高溫退火解決「磁心損耗」,藉由退火程序消除在壓模程序中的殘餘應力以能獲得非晶合金磁粉的原始特性。
ii. 硬度差異與元件效能的關係?
'037與'312的主要技術目的是要降低對至少兩種磁粉(不同尺寸與硬度差異)的退火程序的溫度以獲得整合磁性主體,說明書提到,兩種磁粉的硬度差異與其效能特性是有特定關聯性,兩種效能特性如降低應力與磁心損耗,也就是說,兩種磁粉的硬度差異與尺寸差異對應力有影響。
iii. 元件效能與製程溫度的關係?
被告主張硬度差異與製程溫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causal nexus),還有所述效能特性(strain, core loss)是「red herring(燻青魚)」,表示是轉移焦點的東西。但原告主張效能特性與低溫具有關聯性,'037與'312專利並未發生效能降低的問題,不需要高溫退火的處理(不同於習知技術需要以高溫退火消弱應力與磁心損耗(即效能特性與製程溫度的關聯性))。
根據'312專利說明書的描述,通過優化硬度差異與磁粉尺寸差異以降低磁粉混和物之間的應力,而且磁粉的硬度差異比大小差異的影響更大。特別地,在說明書中提到,發明不需要高溫來形成整合磁性主體(integral magnetic body)。
法院同意原告解釋。
c. 是否系爭專利教示如何量測硬度差異(hardness difference)?
被告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揭露如何量測或量化硬度差異,而硬度差異值也不會告訴相關領域技術人員如何影響製程溫度。
事實上,如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描述了一系列磁粉硬度的實驗,如'312的Table 3記載了四種不同材料的磁心損耗,並沒有提到退火的程序。
根據法院的結論,參考專利範圍與說明書,釐清了硬度差異與降低磁心損耗的關聯性,並且不需要習知的退火程序,如此磁粉之間的硬度差異對低溫製程產生了影響。
3. 針對'312與'037專利的侵權議題
根據以上專利範圍解釋,以及釐清了專利範圍不明確的疑慮,接著就是侵權議題,法院基於專利範圍解釋的結果,考量以下文意侵害與均等論。
a. 文意侵害(Literal Infringement)
如本案被告所稱,系爭專利範圍並沒有討論削減應力的效果,其中"by means of"的那段內容主要是指出硬度差異與採用低溫(溫度低於導線絕緣體熔點)製程的影響。
但被告認為,即便有關係,卻沒有揭露硬度差異如何改善了其中應力與磁心損耗的問題,但法院仍是依據說明書來說明這個關係。
如此,經過逆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法院判斷被告的產品中具有硬度差異的磁粉以及使用的溫度是低於導線絕緣體熔點,法院也就以逆向工程的結果作為證據,足以判斷被告產品是否文意侵害系爭專利'312, '037。
然而,被告指出專家報告中並沒有證明被告在其製程中採用的硬度與溫度的關係,基於這個爭點,這樣文意侵害有疑慮。
b. 均等論(doctrine of Equivalents)
在均等論的討論下,專利權人應在「function-way-result」測試下證明侵權成立,也就是應該要證明被告侵權產品與系爭專利範圍有實質相同的功能、方法與結果。
法院依據專家證人的報告,包括對被告侵權產品的逆向工程結果,認為被告侵權產品的功能、方法與結果都與系爭專利範圍實質相同。
4. '580無效議題
被告證明被告侵權產品販售早於'580案,並涵蓋其中幾項專利範圍。
a. 新穎性
被告提出自己的產品 - LVH252A12 product,販售於2013年2月,揭露了'580專利內容,特別的是,還是依據原告自己宣稱被告侵權產品侵害了'580案,這反過來證明先販售的商品已經揭示系爭專利'580範圍。
b. 優先權適格性
根據公報,'580專利(CIP案)可溯及Feb. 22, 2010的優先權日,還有一個Mar. 25, 2013的臨時申請案母案,如果要捍衛'580的專利性,就要證明'580案可以繼承所宣稱的優先權日。
要判定專利的優先權主張有效,有兩個概念:(1)written description requirement - 先申請案的說明書內容支持後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2)舉證責任轉移給另一方進行專利無效抗辯。
被告主張系爭專利未滿足"written description requirement",並且舉證證明系爭專利'580無效。但法院最後判定系爭專利'580優先權有效。
5. 蓄意侵權(Willful Infringement)
要證明被告有蓄意侵權,先證明侵權成立,接著證明被告有侵權之故意,或是已知系爭專利但仍繼續在未授權下進行侵權行為。
原告需要證明,被告在被告知後繼續製造與販售侵權產品;被告則是要證明在製造侵權產品時並未知有專利。法院最終是否決被告蓄意侵權不成立的主張。
'312
'037
6. 排除"侵權報告"與"損害賠償報告"請願
a. Kohl's Infringement Report
b. Van Uden's Damages Report
7. 密封存證請願(Motions to File Under Seal)
結論:
幾件系爭專利狀態:
US8212641(和解,無侵權)
US9117580(和解,被告同意不製造、使用或銷售侵權產品,也同意不對專利有效性提出質疑)
US9481037(侵權成立)
US8922312(侵權成立)
北加州地方法院(陪審團)於2021年9月1日作出判決,判決奇力新敗訴、對'312與'037專利蓄意侵權成立,判決損害賠償約 1.9百萬美元。針對蓄意侵權的加重損害賠償(enhanced damage),根據May 6, 2022更新判決,判決整體損害賠償金額為「$4,602,671」,合理權利金為「$950,573」,全部金額為「$5,553,244」。
奇力新於6/6/2022提起上訴,案件進入CAFC。
my two cents:
凡是經過訴訟過程嚴格考驗的專利,如果專利經挑戰還具有專利性、侵權成立,獲判損害賠償,甚至是日後權利金,就是厲害的專利。厲害的專利不外乎是有不容易迴避的專利範圍、能夠通過考驗(明確性、可實施性)的說明書,當然,還要是發明本身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別的是,原本看專利範圍本身,覺得確實有不明確的一些用語,包括硬度、溫度、效能等的描述,但通過專利範圍解釋,解決了可能不明確的問題,顯然系爭專利的說明書給了很大的幫助,還有法院在解釋專利範圍時,應該是根據專家證詞,將原本不明顯的關聯都串了起來。
參考資料:
https://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8266
地院判決:
https://casetext.com/case/cyntec-co-v-chilisin-elecs-corp-1
https://casetext.com/case/cyntec-co-v-chilisin-elecs-corp-5
CLAIM CONSTRUCTION ORDER(https://cases.justia.com/federal/district-courts/california/candce/4:2018cv00939/322639/83/0.pdf;備份:https://app.box.com/s/idoz1ar51f2gj9u77qqjxzoe6ube06eg)
AMENDED JUDGMENT FOLLOWING JURY VERDICT(https://cases.justia.com/federal/district-courts/california/candce/4:2018cv00939/322639/318/0.pdf?ts=1651909467)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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