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01研究中,涉及數學方程式的專利範圍的專利適格性筆記如上篇:引用數學方程式的申請專利範圍適格性議題的筆記(https://enpan.blogspot.com/2023/09/blog-post_26.html),其中看到重要案例如:Thales Visionix Inc. v. United States, 850 F.3d 1343, 1348-49 (Fed. Cir. 2017),過去的報導僅涉及此案CFC的決定,如果僅看到這裡就輸了!2017年決定算很重要(對我來說)。
此案例討論的上訴議題,前身是CFC案例:美國政府認為自己使用的戰機頭盔技術專利無效!(https://enpan.blogspot.com/2015/08/cfc.html),涉及的議題是,如果專利範圍描述了數學方程式,是否就僅是抽象概念而不符35 U.S.C. 101規定~
此案例列舉於USPTO「October 2019 Update: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的指南中:
案件上訴CAFC,案件資訊:
原告/上訴人/專利權人:THALES VISIONIX INC.
被告/被上訴人:UNITED STATES
系爭專利:US6,474,159
判決日:March 8, 2017
本案緣起Thales對美國政府提出侵權告訴,被告產品為F35戰機的頭戴顯示器,被告加上另一合約廠商主張系爭專利為一種自然律,不符35 U.S.C. § 101規定。
本上訴案為Thales針對CFC(U.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作出系爭專利不具專利適格性(因為抽象、沒有超越抽象的進步概念)的判決提起上訴。
系爭專利'159關於一種利用數學方法實現精準追蹤物件的技術,專利中採用加速度計、陀螺儀等感測器,搭配數學方法而可以移動座標系中實現三度空間精準定位的目的,根據過去的報導可知,這是運用在戰機(頭盔)或是模擬器上的空間定位系統。
本案有爭議的點就是,發明所採用的感測器都是習知的感測器,也僅應用了這些習知感測器的已知功能,但是提出很多相對習知技術的優點,法院歸納出:(1)增加在移動座標系中定位與物件追蹤的精確度;(2)發明提出的系統可以獨立運作而不用額外硬體;(3)因為系統安裝在移動平台(如戰機頭盔),也比過去的系統更為簡化。
專利範圍很簡單,就幾句話,但其中並未直接描述數學方法,但被認為使用了數學方法。
Claim 1如下:
1. A system for tracking the motion of an object relative to a moving reference frame, comprising:
a first inertial sensor mounted on the tracked object;
a second inertial sensor mounted on the moving reference frame; and
an element adapted to receive signals from said first and second inertial sensors and configured to determine an orientation of the object relative to the moving reference frame based on the signals received from the first and second inertial sensors.
Claim 22:
22. A method comprising determining an orientation of an object relative to a moving reference frame based on signals from two inertial sensors mounted respectively on the object and on the moving reference frame.
CAFC階段:
法院引用了最高法院提出的Alice兩步驟判斷方法(TWO-STEP test),藉此釐清專利是人類心智活動(human ingenuity)或是經整合成為實質超越甚麼的發明,如果是抽象的,就要看是否其中包括了可以轉換抽象概念為可專利應用的進步特徵(inventive concept)。
法院似乎要更嚴謹地判斷系爭專利的適格性,畢竟是與政府對抗的專利,戒慎恐懼地論述專利適格性議題。("(“We tread carefully in construing this exclusionary principle lest it swallow all of patent law.”).")
甚至step one都很嚴謹,畢竟原被告主張系爭專利屬於自然律本身,CAFC判定系爭專利發明並非僅是自然律本身,而是自然發現的特定應用(particular application of the natural discovery)以創造一個新而改良的技術。
CAFC也判定系爭專利涉及特定電腦技術的改良,而非簡單地儲存表格資料,並不同於習知資料庫。
參考Diamond v. Diehr(其中使用"Arrhenius equation")判例,認為系爭專利使用的數學方程式如同判例中的方程式,數學本身不會是可專利標的,判例中的發明為可專利理由是所描述程序改善了習知的問題,主張的權利並非是數學本身。
CAFC/引用最高法院意見,給了很棒的解釋:當申請專利範圍中的數學方程式實現或是運用在結構或流程中,經整體考量,為執行了專利法所保護的功能,即為可專利標的,符合專利適格性規定。
法院認為系爭專利與Diehr判例的專利情況幾乎沒有不同,經解釋專利範圍,其中具備有第一慣性感測器,裝在被追蹤物體,第二慣性感測器,裝在移動平台上,以及使用這兩個感測器的資料的元件以計算被追蹤物體的相對方位。也就是,其中使用的方程式配合了特定安排的感測器,同時也解決了習知技術的複雜度,提供精確度更好的技術。(法院似乎幫系爭專利找到更多的優點)
以非習知的方式使用公知的感測技術,其中以非傳統方式使用感測器,判定系爭專利範圍並非簡單關於使用數學方程式的抽象概念而已。
法院得出系爭專利許多特徵都與習知技術不同,直接判定發明並非抽象,連討論step 2A prong 2或step 2B都省了。
my two cents:
本篇名稱算是絞盡腦汁想的「使用數學概念的非習知方法並非抽象概念」,還算中肯,當然當中仍有條件,如需要使已知的結構(如感測器)產生新的安排(arrangement)。
因為系爭專利並非主張數學本身的權利,而是配合其中元件(感測器)的運作達成特定目的,並解決了習知問題,看來沒有不可專利的理由。
感謝Thales Visionix Inc.上訴CAFC,讓我們獲得豁然開朗的數學概念的專利適格性論點,對Thales來說也是一種回報,畢竟好不容易買來的專利,還想要跟政府做生意,結果被政府打槍,但法院還是給了一個公道。
Thales Visionix Inc. v. United States (Fed. Cir. 2017)判決文:https://cafc.uscourts.gov/opinions-orders/15-5150.opinion.3-6-2017.1.pdf(備份:https://app.box.com/s/2o2s73k80u2h8raj561t9fyw7sptike4)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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