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要回應客戶有關設計專利規劃的需求(設計-申請-權利主張)的一些筆記。
關於連續動畫的美國設計專利範例:
[設計範例一]:D881929(連續動畫)
[設計範例二]:D765,180
為了要讓審委明白,申請時補上說明附件:
[設計範例三]:D978908
法院案例分享:
[案例一]:
設計專利侵權判斷應排除功能性元件 - 案例Richardson v. Stanley討論(http://enpan.blogspot.tw/2015/08/richardson-v-stanley.html)本案例確認「一般觀察者測試」:
在一般觀察者(較佳為"熟悉相關先前技術的人")查看系爭專利與被告侵權產品時,係以整體設計來判斷是否會被混淆(欺騙),但在判斷之前,卻要先釐清何謂"功能性元件",客觀地排除功能性元件,才針對其中視覺上的差異比對。觀念:設計要有意識地將非功能元件置入設計中,才能稱為設計,才能算是創作。
[案例二]:
設計專利侵權討論 - Apple v. Samsung案例(https://enpan.blogspot.com/2015/08/apple-v-samsung.html)
引用上述案例Richardson案中專利範圍解釋時整體上並沒有排除功能元件,反而包括了這些元件中的裝飾元素,該案外觀設計中:榔頭的外觀就是因為其功能目的、夾東西的鉗口、圓頸...等)形成其整體外觀的一部分,因此不認為應該因為設計中的功能性元素而排除其相關的結構外觀(structural aspect),因為這些功能性元素已經透過專利範圍解釋為「裝飾性設計(ornamental design)」。
關於「真實欺騙(actual deception)」判斷,設計專利的侵權判斷時,有個要件就是普通消費者視覺上是否造成混淆或欺騙為購買某物時以為是另一有設計專利的產品,如果是,侵權成立。
關於「真實欺騙(actual deception)」判斷,設計專利的侵權判斷時,有個要件就是普通消費者視覺上是否造成混淆或欺騙為購買某物時以為是另一有設計專利的產品,如果是,侵權成立。
[案例三]:
仿冒者勝訴的關鍵 - Lanard Toys Limited v. Dolgencorp LLC and Ja-Ru (Fed. Cir. 2020)(https://enpan.blogspot.com/2020/05/lanard-toys-limited-v-dolgencorp-llc.html)
對於設計侵權判斷,採用兩部分測試:(1)解釋設計的保護範圍;(2)比對設計的保護範圍與被告產品設計,其中採用一般觀察者(ordinary observer)測試,也就是,以一般觀察者來看系爭設計與被告產品是否實質相同(substantially the same)?如果一般觀察者購買被告產品時,會以為是買了另一個,兩者為"實質相同"。
CAFC採用「一般觀察者/普通觀察者」測試法,比對設計與被告侵權物,兩者很像,共用了許多特徵,但仍須考量設計中的「功能性元素」以及相關先前設計的特徵,當將這些特徵提醒一般觀察者注意,就得出被告侵權產品與系爭設計之間的明顯差別,使得法院最後判定系爭設計與被告侵權物並非「實質相同」。
關於外觀商標(trade dress): 要證明trade dress侵權,要證明三件事:(1)系爭設計與被告物之間有混淆的相似性;(2)外觀商標的主特徵為非功能特徵;(3)外觀商標具有第二含意(second meaning/secondary meaning),也就是系爭設計讓大眾建立了一種識別性。
文件重點補充:
TIPO檔案 - 111.1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7:衍生設計專利制度的探討與分析
智慧局檔案 - 智慧財產權月刊第222期: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ebook/book/222/HTML/assets/common/downloads/book.pdf?_ebooktimestamp=636323554630372715
(備份:https://app.box.com/s/6xytitv6qnchoz4ennff17lrzs2jgvfq)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ebook/book/222/HTML/assets/common/downloads/book.pdf?_ebooktimestamp=636323554630372715
(備份:https://app.box.com/s/6xytitv6qnchoz4ennff17lrzs2jgvfq)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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