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專利適格性的意見可能會影響產業的發展!(https://enpan.blogspot.com/2023/10/blog-post.html)
-發現自然現象彼此的關聯性而提出解決方案屬於不可專利標的?- CareDx v. Natera (CAFC 2022)(https://enpan.blogspot.com/2022/07/caredx-v-natera-cafc-2022.html)
專利權人CareDx向最高法院提出的吶喊:法院還需要一個在「診斷方法」上的101意見~
最高法院不受理這次請願,也就是「診斷方法」過不了美國專利系統在101專利適格性的檢驗。
回頭看專利獲准的源頭:USPTO,對於診斷方法的專利適格性判斷原則,可參考:「A Framework for Patent-Eligibility of Diagnostic Method Patents post- Mayo」(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patents/announce/may9forum_marks.pdf)
與許多國家不同,美國專利法沒有/也不會直接制定「診斷方法不可專利」的規定,診斷方法主要議題還是101適格性的問題,因此討論診斷方法可否專利,仍是要套用相關101的判斷規則。
從此體會到,對於診斷方法,claims寫法/布局很重要,可多角度撰寫權利範圍,可參考Mayo案給我們的啟發:(1)專利範圍不要太廣到可被解釋為僅應用了自然法則,因此claim用語準確一點比較好;(2)專利局的態度一般是比較保守,因為放掉了一個領域的專利,有可能在另一個領域產生不可預見的問題;(3)在此領域中,或許有些用語(如"administering", "determining"....)會造成不可預見的問題;(4)不能僅應用習知技術而已;(5)要有人為而非自然的步驟/事物;(6)要有事情在轉換(transformation);(7)要有新事物。
摘錄一些內容:
my two cents:
以上是我的理解,可能需要更進一步的研究,我日後再回頭檢討。
專利權是壟斷的權利,專利權也是政府提供發明人報償的一種權利,也是科技發展的動機之一,如果涉及公眾福祉,壟斷v.權利v.公眾福祉,如果有制衡的力量,就像也涉及公眾福祉的醫工、醫藥方面的專利權一般,政府在權力v.權利方面的支配就是解決方案之一。
Reply of petitioner CareDx, Inc.: http://www.supremecourt.gov/DocketPDF/22/22-1066/275985/20230823102214279_CareDx%20Cert%20Reply%20PDFA.pdf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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