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8日 星期四

國際申請案的優先權回復

筆記
MPEP 1828.01 優先權的回復(Restoration of the Right of Priority)

2007年4月1日起進入PCT的申請案,PCT修改規定,讓申請人可以在主張優先權的12月期限過期後提出申請案,但仍須在過期後兩個月內送件,且能要求回復優先權主張
同時需要伴隨著:
(i)必要費用;
(ii)相關法規的訊息,若申請時未主張,則可同時主張優先權
(iii)宣稱此延遲並非故意

美國專利方面:
當進入美國國家階段時(以美國為PCT受理局或是其他國家為受理局, Receiving Office),同樣有回復優先權主張的可能,時間點應與PCT規定的一致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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