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7日 星期三

日本訴願制度(Appeal Procedure)


上圖所示為一般日本訴願制度的流程,基本上與台灣類似
審理階段,至少有兩次的官方意見,並能提出答辯與修正,經「核駁決定」後,可提出訴願,智慧局將於並於訴願審查期間提供OA,之後才有訴願決定


此圖顯示整個專利審理程序,後段司法救濟程序,亦為二審制,先由智財高等法院受理,之後可上訴至最高法院


上圖為整個訴願階段的基本流程,至少有A,B,C三個步驟:
(A)提出訴願後,若同時提出修正,將(B)進入一個前訴願階段(Pre-Appeal),由審查委員審理是否在此修正內容中可核准專利,若否,(C)則會進入一般訴願階段,經訴願審理後判斷是否核准專利

審尋(Official Inquiry):當進入一般訴願階段前,專利局會針對Pre-Appeal提出報告,此時會通知申請人「審尋」,申請人可藉此機會答覆審查委員的問題

而經修法後,訴願期間的修正程序有些改變,可參考:
http://enpan.blogspot.com/2009/10/blog-post_03.html

其他事項:
  1. 訴願理由(Appeal Brief)可於提出訴願申請後再提出
  2. 如果在30天內尚未提出訴願理由,專利局將發出通知,在通之後30天內應提出理由
  3. 所以,如果沒來得及提出訴願理由,將共有兩個月可以準備
  4. 提出訴願的當下,不能在專利權利範圍內修正新增新的特徵,也就是訴願審理期間的範圍修正不能超過原來範圍,只能修正限縮,亦不能增加新的特徵,即使新的特徵是限縮範圍的
  5. 修正事項規定有:
    i.刪除範圍
    ii.不能改變技術領域與發明欲解決的問題
    iii.錯誤修正
    iv.明確描述內容
  6. 上述新增特徵(元件)不會成為訴願核駁審定的理由(將忽略新增元件)
  7. 如果新增的特徵可以造成專利核准,審查委員可能可以接受
  8. 如果提出訴願時,有搭配修正範圍,將先由Pre-Appeal審查委員審理,判斷是否可核准,如果沒有再進入一般訴願程序
  9. 訴願審查官將審理「核駁決定」的理由是否正確
  10. 提出訴願當下的修正,將會是最後一次修正機會
  11. 回覆審尋,不能提出修正,但仍可能在回應內容中描述相關內容
  12. 訴願審理過程,審查委員若找到其他不同於核駁決定的核駁理由,可能會發出一次OA
  13. 此時,可提出修正
  14. 訴願審理過程,若申請人想要面詢(Interview),則應提出請願(petition)
  15. 但在訴願做出決定後,並發出通知,此時提出面詢已經來不及
  16. 訴願審查官可能會聯絡申請人,建議有核准範圍
  17. 此時,如果同意審查官建議,將會發出一次OA,有機會再提出修正
  18. 若要加速訴願審理時間,可在提出訴願時,同時提供先前技術與本案範圍的比對內容
  19. 訴願後,第一次OA會於6個月內發出
  20. 訴願決定後,120日內可提出上訴,由智財法院受理
Ron
參考資料:
Shiga International Patent Office
J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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