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日 星期四

日本修正審查指南

日本2009年8月6日公佈修正審查指南,主要是對工業可實施發明(industrically applicable invention)與醫藥發明(medicinal invention)兩者提出修法:

有關「industrically applicable invention」:
  1. 從人身上收集資料的方法將「不會」被視為對人體的診療方法(a method of diagnostic practiced on the human body),因為它並不涉及外科、診療步驟、判斷身體病痛流程等醫療行為
  2. 有關物品組合,包括實體物件、生物化學、生物組織衍生的材料、義肢材料,或與藥品的組合,可為專利標的
  3. 細胞變異(cellular differentiation)、細胞生成(cellular induction)等方法並「不會」被視為人體外科手術與診療方法,相關科技領域會被納入可專利範圍
  4. 上述相關可專利的科技領域的輔助裝置亦被納入可專利範圍

有關「medicinal invention」
  1. 與習知醫療不同的,而用於醫療用途的技術可納入「新穎性」的判斷,如特殊疾病的管理方法或是藥品服法,被視為可專利範圍
  2. 由人體組織衍生的材料(如細胞)的發明為可專利範圍
  3. 以醫療為目的而使用細胞的製造流程為可專利範圍

Ron
資料來源:Haraken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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