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3日 星期六

日本最近修法整理

自2009年4月1日起改變:
(1)針對核駁審定後提出上訴的時間(period for filing an appeal)
(2)授權登錄系統(license registration system)

(1)
舊法:在核駁審定(decision of rejection)後30日內應提出訴願(appeal),外國人有90天,再於訴願後30日內可提出修正

新法則修訂為核駁審定後3個月內可提出訴願,外國人則改為4個月

(相較於其他國家:美國3個月、歐洲2個月、中國3個月

(2)授權登錄系統
之前JPO並未提供相關授權登錄的規定
新規定:就登錄的非排他(non-exclusive)的發明(pending狀態)與新型(公告前)專利權而言,相關受讓人(assignee)與授權範圍的資訊(如被授權人、合約、破產等相關資訊)僅會公開給相關人員(interested parties),並不會公開給大眾

其他修訂:
1. 專利與商標的年費降低,請參閱下表

2.分割案提出的時間與可核准範圍修正

資料來源:Shiga International Patent Office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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