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優先權國家為日本、英國與美國則不在此規定中。)
根據修改後的EPC規定:
- 針對有主張其他專利局優先權的歐洲申請案,或是由PCT進入EP階段的申請案
- 應一併提出由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 OFF)做出的檢索報告
- 若有主張多個優先權,應一併提出多個專利局的檢索報告
- 提交內容包括檢索報告(search report)、引用前案、審查報告的相關部份,並包括官方文件,非列舉而已
- 若檢索報告內容非以EP官方語言發出,並無需翻譯
- 若進入EP或是EP申請時,可能尚未有任何較早的檢索報告,但是一旦已經有相關文件,應即時提出至EPO
- 提出檢索報告是EP案申請人的義務,在任何案件懸宕時都有義務
- 若已經提交優先權權的檢索報告,該案的分割案無須再提出
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