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mazon.com v. BarnesandNoble.com (Fed. Cir. 2001)
法院應適當地翻譯申請專利範圍,因為不當的權利範圍解釋會曲解侵權與專利有效分析
法院應適當地翻譯申請專利範圍,因為不當的權利範圍解釋會曲解侵權與專利有效分析
在美國法院判斷侵權問題時,會事先進行一個Markman Hearing程序,也就是Claim Construction Hearing的聽證會,主要是透過多方的證據來確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本文討論此程序的來由判例!
申請專利範圍界定出一個專利的保護範圍,根據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基準所定義的:『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申請專利範圍中之記載是否適切,對於專利權人權利之保護及相對於公眾利用上之限制,均具有重大意義。因此,申請人具體請求保護的發明必須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而申請專利範圍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一個權利範圍的界定包括其中所載的一或多個元件與其描述,並元件間的關係,元件的解釋可以參考說明書內容,元件間的關係也如同元件一般,為申請專利範圍的限制條件。
侵權/專利有效性判斷以前,需要解釋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claim construction),解釋專利範圍時,如審查基準所云:『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中之記載有疑義而需要解釋時,則應一併考量發明說明、圖式及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通常知識』,而其中會產生爭議的就是解釋通常會有一定的範疇,有模糊的空間,雖說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通常知識」,但其中涉及技術名詞(technical term)與其語義的解釋(semantic interpretation)都會產生爭議。但最後的結果就是由法院所判定,最終如何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也是法院的工作。
法院在判斷侵權/專利有效性議題時,先「claim construction」,包括判斷原告是否具有有效的申請專利範圍(專利有效性)?與是否被告侵害這個權利?
美國法院如何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其重要里程碑是在於一個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 (1996)判例,此判斷否決了先前的法律,也就是否決若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涉及基本事實爭議(underlying factual dispute)時(比如違背專家證詞),由陪審團裁定申請專利範圍意義的法律!在此以前,若爭議涉及如何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且與專家證詞相左,可由陪審團解釋。
在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 (1996)判例中,Markman對Westview Instruments提出專利侵權告訴,專利涉及洗衣乾衣的電腦化系統,其中利用了條碼管理與追蹤收據的技術。在地方法院審判時,Markman與專家都對權利範圍提出解釋,而Westview Instruments並未表示意見,於是法官引導陪審團使用「說明書內容」、「圖示」與「申請歷史」來判斷出權利範圍的含意,除非專利權人有不同的解釋,否則都以一般技術人員的角度去解釋其中名詞。結果,陪審團得出Westview Instruments的裝置侵害了Markman專利內的兩個權利範圍。
被判斷侵權的Westview Instruments則提出,解釋專利範圍應該是法院的責任,不應給陪審團決定,法院於是接下解釋專利範圍的任務。其中有個名詞爭議在「INVENTORY(貨品清單)」的解釋,專利權人解釋此INVENTORY意思為衣服或收據或現金,但法院解釋為經過乾洗後的衣服(clothes passing through the dry cleaning establishment),根據此解釋,判斷Westview Instruments並未侵權。
Markman於是提出上訴,認為法院錯誤解釋,不應取代陪審團的解釋權利。
接著,聯邦巡迴上訴法院(federal circuit)認為地方法院法官的認定是對的,並無錯誤解讀專利範圍。其中衍生的決定有:(a)取回原本給陪審團解釋專利範圍的權利;(b)法定解釋專利範圍的方式是比較好的推演方式;(c)最高法院同意此決定,認為法院有能力與義務去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中的用語。除此以外,最高法院認為專利說明書本來就是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的參考依據,也是讓本發明領域的人(特別是實施此專利的他人)瞭解此專利內容的描述,這也是法院利用其中描述限定上述inventory的解釋範圍的依據。
因此,此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 (1996)判例決定了法官具有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的權力,並且是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的描述、專利說明書(含圖示)與審查歷史作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的來源,而且一個專利獲准應該已經是透過USPTO審查委員認定該專利說明書已經符合完整、清楚與簡要確實的揭露要求。這無疑削弱了陪審團在侵權議題上解釋專利範圍的權力。在判決中更確定了專家證人的立場:專家證人的證詞主要是作為法庭上瞭解專利範圍的外部證據,不是用來反駁法院的認定。法官否定Markman的專家證詞,而重申其中inventory是指要經過乾洗的衣服,而不引用外部的解釋。
一個權利範圍的界定包括其中所載的一或多個元件與其描述,並元件間的關係,元件的解釋可以參考說明書內容,元件間的關係也如同元件一般,為申請專利範圍的限制條件。
侵權/專利有效性判斷以前,需要解釋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claim construction),解釋專利範圍時,如審查基準所云:『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中之記載有疑義而需要解釋時,則應一併考量發明說明、圖式及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通常知識』,而其中會產生爭議的就是解釋通常會有一定的範疇,有模糊的空間,雖說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通常知識」,但其中涉及技術名詞(technical term)與其語義的解釋(semantic interpretation)都會產生爭議。但最後的結果就是由法院所判定,最終如何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也是法院的工作。
法院在判斷侵權/專利有效性議題時,先「claim construction」,包括判斷原告是否具有有效的申請專利範圍(專利有效性)?與是否被告侵害這個權利?
美國法院如何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其重要里程碑是在於一個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 (1996)判例,此判斷否決了先前的法律,也就是否決若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涉及基本事實爭議(underlying factual dispute)時(比如違背專家證詞),由陪審團裁定申請專利範圍意義的法律!在此以前,若爭議涉及如何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且與專家證詞相左,可由陪審團解釋。
在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 (1996)判例中,Markman對Westview Instruments提出專利侵權告訴,專利涉及洗衣乾衣的電腦化系統,其中利用了條碼管理與追蹤收據的技術。在地方法院審判時,Markman與專家都對權利範圍提出解釋,而Westview Instruments並未表示意見,於是法官引導陪審團使用「說明書內容」、「圖示」與「申請歷史」來判斷出權利範圍的含意,除非專利權人有不同的解釋,否則都以一般技術人員的角度去解釋其中名詞。結果,陪審團得出Westview Instruments的裝置侵害了Markman專利內的兩個權利範圍。
被判斷侵權的Westview Instruments則提出,解釋專利範圍應該是法院的責任,不應給陪審團決定,法院於是接下解釋專利範圍的任務。其中有個名詞爭議在「INVENTORY(貨品清單)」的解釋,專利權人解釋此INVENTORY意思為衣服或收據或現金,但法院解釋為經過乾洗後的衣服(clothes passing through the dry cleaning establishment),根據此解釋,判斷Westview Instruments並未侵權。
Markman於是提出上訴,認為法院錯誤解釋,不應取代陪審團的解釋權利。
接著,聯邦巡迴上訴法院(federal circuit)認為地方法院法官的認定是對的,並無錯誤解讀專利範圍。其中衍生的決定有:(a)取回原本給陪審團解釋專利範圍的權利;(b)法定解釋專利範圍的方式是比較好的推演方式;(c)最高法院同意此決定,認為法院有能力與義務去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中的用語。除此以外,最高法院認為專利說明書本來就是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的參考依據,也是讓本發明領域的人(特別是實施此專利的他人)瞭解此專利內容的描述,這也是法院利用其中描述限定上述inventory的解釋範圍的依據。
因此,此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 (1996)判例決定了法官具有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的權力,並且是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的描述、專利說明書(含圖示)與審查歷史作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的來源,而且一個專利獲准應該已經是透過USPTO審查委員認定該專利說明書已經符合完整、清楚與簡要確實的揭露要求。這無疑削弱了陪審團在侵權議題上解釋專利範圍的權力。在判決中更確定了專家證人的立場:專家證人的證詞主要是作為法庭上瞭解專利範圍的外部證據,不是用來反駁法院的認定。法官否定Markman的專家證詞,而重申其中inventory是指要經過乾洗的衣服,而不引用外部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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