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聯邦法院判例DIPPIN DOTS INC v. MOSEY(February 09, 2007)中,明確使用專利說明書內容的自我解釋來限定權利範圍的解讀,避免專利權人不當擴張範圍,其中也涉及專利範圍中使用轉折語(transition)"comprising",法院認為,使用comprising雖為開放式的用詞,但是並非用來含糊的字而用來模糊權利範圍(weasel word with which to abrogate claim limitations)(判例Spectrum Int'l, Inc. v. Sterilite Corp., 164 F.3d 1372, 1380 (Fed.Cir.1998))。
此判例在判斷被告商品是否侵權時,涉及專利US5,126,156權利範圍中冰凍的"bead(B)"是否及於"不規則"、"奇特的"粒子,也就是被告在冰淇淋上用的,由於專利權人(告訴人)在專利說明書中的描述提及bead為平滑而圓形的外觀,雖權利範圍並無限定此形狀,但又根據專家的意見,"bead"解釋應如說明書所描述,為圓形的外觀,但為了可以擴大解釋,專利權人認為因為"comprising"的用語,權利範圍中元件的解釋應不該限定在說明書中,但因為上述對"comprising"的討論,因此法院仍堅持bead的解釋應如說明書所描述!
以下為內文"the beads B have a smooth, spherical appearance":
此案最後判定是,被告並未"字義侵害"專利 US5,126,156 的請求範圍,也因為被告並未主張"均等論",因此法院並未討論均等論!
此判例也反映出一般認為:侵權從嚴解釋專利範圍、審查則從寬解釋
本案補充細節:
這是一個專利侵權以及反壟斷(antitrust)的判例,專利涉及一種冰淇淋產品,由Dippin Dots Inc.(DDI)公司生產,專利也是他們的。上訴人DDI擁有美國專利US5126156,原在地方法院被判被告的冰淇淋產品並未侵害此專利,陪審團也判斷此專利範圍因為申請前超過一年有銷售行為,與其他前案,認定為顯而易知,無法主張專利權(unenforceable),更者,又判斷DDI不當取得專利(有欺騙行為),違反反壟斷法。
聯邦上訴法院最後判定此專利確實為顯而易知,且無法主張專利權,被告沒有侵權事實,但並未違反反壟斷法!
在此判決之前,此專利在專利局審查時,已經有救濟過程,原因是顯而易知的問題,之後才以延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補入範圍解決,並引用商業上的成功作為secondary consideration作為答辯,並宣稱早於各前案,此專利部份內容已經販售、公開,最後判定核准專利!
...
在判斷此案為顯而易見時,有兩點決定:本案申請前的銷售行為確定為本案之先前技術,違反美國專利法102(b) 申請前超過一年由發明人已經公開、販售;結合此先前銷售行為與輕易結合一些前案,本案為顯而易知,不具進步性。
Ron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