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6日 星期四

有關證據這件事!

在訴訟中,如專利方面的訴訟,相關領域的專家證詞(或技術審查官)應會被法院採用,若告訴人欲提出紙本證據,而證據又有關電腦網路的輸出,此類證據常常被質疑,一般告訴人可以透過事前公證,或是一些外部證據來證明其證據能力。法院可自為判斷是否採用。在網路資訊發達的現代,這類證據算是漸漸被認可。

相關資訊可參考部落格文章:
歐洲專利局對電子文件證據的看法(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7/blog-post_28.html 
網際網路上資訊的公開日可信嗎?(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3/wayback-machine.html


新加坡國日前(2月)會通過證據法案(Evidence Act),讓法院有較廣的認定證據的權力,擴張證據認定的型態,包括電腦輸出的內容、傳聞的證據(hearsay evidence)、意見證據(輿論)(opinion evidence)

有關電腦輸出的證據(category of computer output evidence),將在法案中刪除電腦(computer)的用語,因為新加坡國會瞭解,電腦輸出等用語是在1990年代所定,但隨著時代演進,過去的法條已經不符現狀。

有關傳聞的證據的修訂,主要是讓法院有更大的權力選擇是否採用傳聞

關於意見證據,在過去的法案中,僅有國外法律、科學與藝術等的專家意見才可能被採用,但修法後,已不限於這類專家,法院可以採用更廣範圍的意見

Ron
資料參考:Samuel Seow Law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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