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0日 星期四

韓國智慧財產法的修法


為了符合美-韓自由貿易協定,韓國國會於11.22.2011通過韓國智慧財產法修法,將偏向「自由」,部份法條規定趨向鬆綁

一般修訂內容有:
(1)保密維護系統( Secrecy Maintenance System)的命令
在韓國專利法庭上引入一保密維護的系統,命令提出侵權訴訟的一方對於機密資訊進行保密
(2)廢除契約原則(principle of the Treaty)
韓國專利法第26條規定若雙方制定的契約與專利法規定不符,從其契約(“where a treaty contains special provisions relating to patents that are different from those of this Act, such special provisions shall prevail”),但因為與憲法不一致,修法廢除此規定


韓國專利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1)專利申請前的(自願)公眾公開的新穎性優惠期從6個月延至12個月(專利法第30條第1項)
(2)專利權人在無責任的情況下延遲,而可申請專利期限延長,情況包括:
(i)專利權取得自申請日起超過4年,或於提出實際審查後超過3年
(ii)申請延長專利期限的日期在獲得專利後3個月內
(iii)若專利權共有,全部的專利權人要共同提出延長申請
(3)廢除不用的專利權撤銷辦法
原韓國專利法規定若在韓國國內專利權連續三年以上無理由而未行使,行使此專利權的人可向專利局提出宣告該專利權非獨占(non-exclusive license),而若連續兩年未行使,任何人皆可提出撤銷該專利權
原專利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
除了疾病、不可抗拒的環境或其他正當理由,若專利連續三年未於韓國國內行使,將被撤銷專利權。
廢除原專利法第116條:
當專利連續至少兩年並未在韓國國內實施,韓國智慧財產局委員可以根據任何人的請求撤銷其專利權。


商標權修法內容:
(1)若可以文字、符號或其他方式表示,聲音與氣味等可辨識的標記可申請商標
(2)引入認證標記(Certification Mark),不同於一般企業識別用的商標,此認證標記系統為一種品質、來源、製造的認證,透過認證標記強化品質保證,並提供產品正確的資訊給消費者
(3)在韓國行使商標權無須在韓國智慧財產局登記,商標權的專屬使用不用登記即為專屬
(4)引入法定損害賠償,商標侵權損害賠償限於5千萬韓元以下,無須舉證,可以選擇用真正的損害,或是法定損害進行賠償

Ron
資料來源:HAN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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