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統一專利實施後,申請人(專利權人)可以選擇單一國家的保護,或是選擇適用整體歐洲專利會員國的「統一專利」
相關資訊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tw/2012/05/blog-post_22.html
現行歐洲專利制度如下流程圖(這種圖可複雜可簡化),經提出歐洲專利申請案後,主要程序有型式審查、檢索報告、初步審查意見、實際審查、早期公開,除順利核准外,可能會遭遇異議、訴願等過程。
經獲准歐洲專利後,若專利要在各國主張專利權,顯然也會遇到無效的程序,這些程序在現行制度中仍須要指定進入單一會員國中,且應配合翻譯為該國的官方語言(至少Claim需要翻譯),此階段應符合各國家國內法。
歐洲統一專利:
12.11.2012的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研擬了建立歐洲統一專利(unitary patent)的草擬法規,一個統一專利的要件就是「一體適用」,各國多少要放棄自己的利益與主導權,但是卻也是提供一個輕省(特別是對專利權人)的解決方案,因此「統一」是件不容易的事,並且對專利而言,還要建立一個統一的訴訟制度,特別如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可以處理全會員國(全歐洲)的專利爭議。
「統一專利」的實質意義包括增進歐洲專利的價值,顯然對專利申請人來說是個極大的吸引力,包括整體費用降低、節省時間成本的好處。也有政治價值,讓歐盟的概念從經濟整合到智慧財產權。
目前適用統一專利的成員有25國,預計2013年2月18日實現統一法院,一旦有13個會員國同意簽署後,並包括法國、德國與英國,將可能於2014年產生第一件統一專利!
值得注意的是,統一專利的制度將與現行歐洲專利以及各國國內專利法規並行,並不會取代現行制度,只是提供申請人更好的選擇而已!
Ron
資料參考: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2/20121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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