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7日 星期四

台灣常用加快審查的方案

方案一:
TW-SUPA(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
針對台美間共同申請的重要發明,藉由TW-SUPA方案,以協助我國申請人於最短時間內取得台灣及美國專利
對於以我國為首次申請局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人於美國提出對應申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內,得據以向智慧局提出TW-SUPA申請,智慧局將優先進行審查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5703

方案二:
加速審查AEP(Accelerated Examination Program)
http://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3569
智慧局公佈2012年1到11月提出AEP的統計,顯然確實有一定的需求與成效,我手邊也處理過幾件!與PPH有點不同的是,提出AEP並非需要引用第一申請國的審查結果,而是只要有一個申請國有審查意見,就可提出,而且不一定要有至少一項核准項,只要依據該審查意見,提出台灣申請案為何具有專利性的理由即可,而且專利範圍不一定要一致。當然,實務上,要有一定把握,通常會提出有核准範圍的審查意見,不過範圍不一定要用一樣的內容。
老外也有興趣:
三個事由為:
事由1: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
事由2: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事由3: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方案三:
優先審查(prioritized Examination)
依據法條:專利法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如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之實施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優先審查之。為前項申請者,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這個方案是提供對特定專利申請案有利害關係的時候,幫別人加速審查,以能提早知道該專利申請案的審查結果,並能在申請時提出已知的先前技術,以及「商業實施」的證明。
 

方案四:
PPH
台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台灣專利局與美國專利局已經從去年(2011年)9月1日起試行PPH,其主要方式是第二或以後的申請案都可引用第一申請國的審查意見,前提是第一申請國發出至少一項可核准範圍的審查意見。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5419
2012年5月1日起試行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5888
台美在101年12月21日共同宣布正式實施PPH: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6407
美國方面公佈施行與台灣永久PPH(permanent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 program):
http://www.uspto.gov/news/pr/2012/12-73.jsp

根據我國專利局的統計,使用加速審查方案的申請人漸趨增加,理由當然是智慧局積案使得發明案審查時間過久。實務上,即使申請人並未提出PPH,但是審查委員早就已經自行實施逆向PPH/依職權加速審(方案五!?!)

新聞:
2011年向智慧局提出AEP之申請案共有1376件,較2010年之申請量差異不到5%,足見AEP之運用度已趨成熟穩定。另統計自AEP試行至 2011年底,本局審查回覆(包括審查意見或審定書)事由1之平均時間為74.9天、事由2為89.6天、事由3為124.6天
...
依2011年9月至12月之資料統計,本局共計收到39件PPH申請,其中3件(8%)為本國人提出之申請、另外36件(92%)則為外國申請人所提出,且又以美國申請人(35件)為主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5709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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