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去年報導蘋果一個基礎介面專利"pinch to zoom"(US 7,844,915,有關手指在觸控顯示器上的捲動、點入縮放等的指令) 面對再審(re-examination)時被初步駁回專利的案子(http://enpan.blogspot.tw/2012/12/blog-post_20.html),目前已經進入再審終駁的階段。
updated on July 5, 2015,915案已於12/9/2015經PTAB終駁審定(http://enpan.blogspot.tw/2014/12/915-ptab.html),目前進度是Apple Inc.於4/20/2015請求重審PTAB決定(Request for Rehearing of Patent Board Decision),其中引用CAFC在差不時間做出的“Vasudevan Software, Inc. v. Microstrategy, Inc. (Fed. Cir. Apr. 3, 2015)”決定,以此支持915案請求項8中用於關鍵技術描述的"or"用語為"正面"連接詞用法(conjunctive),而非"反意連接詞(disjunctive)":
“responding to at least one gesture call, if issued, by scaling the view associated with the event object based on receiving the two or more input points in the form of the user input.“
面對前案Hillis(可參閱先前文章)的揭露內容,Apple回應幾點可供對Apple訴訟有興趣的人做參考,整個爭執的點都在Claims 1, 8, 15與相關附屬項中:
1. Hillis(包括所結合的前案)沒有分辨一個輸入點與兩個以上的輸入點(input point,也就是觸碰點),其中解釋當偵測到一個輸入點時,就解釋為捲動;如果不是一個輸入點,則會解釋成手勢(gesture)
2. Hillis(包括所結合的前案)並未揭露根據輸入點的訊號產生的事件物件"event object" ,比如手勢、捲動等輸出事件
3. Hillis(包括所結合的前案)並未揭露觸控顯示器
4. Hillis(包括所結合的前案)並未揭露一個整此觸控顯示器的裝置
不過整篇專利仍被最終駁回:
整理一下USPTO所作出的回應,以及核駁理由:
1. 另一引證案Nomura已經揭露辨識上述一個輸入點或兩個以上輸入點的事件
2. 915案並未揭露如何判斷一個或多個輸入點的演算法或手段
3. USPTO根據Rubine案揭露內容,認為根據使用者輸入建立事件物件為顯而易知
4. Nomura也揭露了捲動與手勢等類似的程式呼叫, 認為參考Rubine後,根據輸入點作出事件的技術為顯而易知
5. 對於習知技術是否採用觸控顯示器的議題,Nomura有提到觸控面板,也有觸控感測器
6. Hillis也有揭露一種互動式顯示系統
7. 因此根據上述各前案的結合,仍判定915案主張範圍為顯而易知
終駁理由:
後記:
當專利被審查,特別是獲准後被無效的案子,這類的無效條件特別嚴格,專利權人所主張的任何技術特徵與爭議都應該在解釋權利範圍時(claim construction)能輕易解讀出來。答辯不要隨意引用權利範圍無法涵蓋的內容。審查委員會逐一元件、功能去找前案的揭露內容,因此有力的前案是無效時重要的依據,甚至比專利申請階段的審查更為嚴格。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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