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新型英文頁:
http://www.dpma.de/english/utility_models/index.html
只要幾個星期就可以取得登記新型的方式,顯然佈局考量與對策與需要花個幾年才能獲得權利的發明專利不同。由於歐洲專利、WIPO並未有新型制度,因此若申請人欲針對幾個歐洲國家提出新型專利申請,則僅能逐國提出,而且不是每個國家都有新型制度,這裡整理一些德國新型專利的資料。
德國新型為登記制,專利期限為申請日起10年。
申請:
慕尼黑、耶拿、柏林(Munich, Jena and Berlin)都可受理新型專利申請案。如果先在德國提出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後仍可於12個月內將相同的發明提出別國申請案並主張此新型專利的優先權日。
專利標的:
德國專利局官方網站說到這種沒有經過實際審查的新型專利的好處。提到新型專利(utility model)提供快速又低價的技術保護,更提到德國新型專利標的是可以涵蓋「化學物質」、「食品」與「藥品」,但不能是方法流程、工作流程或是製程。
(Utility model protection is also available for chemical substances, food and pharmaceuticals, but not for processes, such as manufacturing, working or measuring processes.)
新穎性優惠:
德國新型專利申請案可於技術公開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這樣自己的公開內容可以被排除於新穎性的考量。
形式審查:
新型專利說明書撰寫規定如發明專利,提出德國新型專利申請案後,德國專利局將先進行形式審查,顯然除了方法專利以外,其他技術都可能登記德國新型專利,提出後沒有實際審查,比如novelty、inventive achievement、industrial application。
期限:
雖然德國新型可以有10年期限,不過期間仍有年費需要繳交,最初登記後有3年權利期限,之後可延續到6年、8年以至於到10年。
無效請求:
任何人可於新型專利登記公告後提出無效請求(request for cancellation),特別的是,輸的一方要承擔對手的費用。
一案兩請(分拆案):
德國專利制度允許發明、新型一案兩請,這樣可以對特定技術有完整的專利權保護,包括發明專利審查核准前的空窗期,則可以新型專利保護。
作法是:先提出一個發明專利申請案(patent application),在發明專利被核駁或是撤銷後兩個月內提出新型專利申請。
德國新型專利申請表格:
http://www.dpma.de/docs/service/formulare/gebrauchsmuster/g6003.pdf
補充:
就此而言,與台灣、中國的新型專利保護標的有些差異:
中華民國專利法第一百零四條
『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基準中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中對於新型的定義中提到:
『申請專利之新型僅限於有形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非僅屬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因此舉凡物之製造方法、使用方法、處理方法等,及無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組成物,均不符合新型之定義。』
對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者」則有規定如下:
『若物品獨立項僅描述組成化學物質、組成物、材料、方法等之技術特徵,不論說明書是否敘述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均不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對於「構造」的規定:
『至於物質之分子結構或組成物之組成,並不屬於新型專利所稱物品之構造,例如藥品或食品,通常僅涉及化學成分或含量之變化而不涉及物品之結構,非屬構造的技術特徵,不符合構造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規定中涉及「新型專利」有: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Ron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