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2日 星期三

設計專利與其可實施性與明確性 - IN RE: RON MAATITA (Fed. Cir. 2018)

本篇案例學習判斷設計可實施性(enablement)與明確性(definiteness)的態度。

是否一個圖式就會造成範圍不明確?這件案例告訴我們答案,其中涉及35 U.S.C. § 112, first paragraph規定的可實施性,以及35 U.S.C. § 112, second paragraph規定的專利範圍明確性。

案件資訊:
上訴人:IN RE: RON MAATITA
系爭申請案:29/404,677
判決日:August 20, 2018

這是一件從USPTO、PTAB一路核駁下來的設計專利申請案,主要爭議是其可實施性/據以實施性(35 U.S.C. § 112),此設計關於一個運動鞋底,在USPTO/PTAB一致的審查意見表示此設計案為二維平面圖,卻沒有關於深度或輪廓的圖面,使得解釋此設計範圍時有不明確的問題,因此因為違反112, first/second paragraph駁回。


系爭設計(29/404,677):


如果看仔細,這件設計要主張的範圍僅是當中的幾個圈圈,其餘,包括邊界,都是虛線,表示沒有邊界與其餘裝飾線的限制。判決文表示,此申請案的其他圖式為"second representative embodiment",除了中間幾個圈圈一致外,其餘線條不同於Fig. 1,顯見申請人想要的保護範圍就是這些實線圍繞的區域。


有趣的是,USPTO審查委員為了證明此設計可能聯想到各種實施態樣而使得範圍不明確,自行畫出了幾種可能的實施例:


說實在的,提出這些圖面也需要花一些時間,為了提高核駁的說服力,審查的態度頗為嚴謹,只是沒想到申請人會繼續上訴就是了!

編按,能夠想到這些樣子也頗有想像力,不過問題就在「想像力」,是否每件專利範圍都要用「想像力」去解釋,顯然,CAFC有不同的態度,因為這應該已經超越解釋專利的合理性,也可能反而證明相關領域技術人員不會這樣解釋而實施此設計。

申請人不服此設計不符112規定的理由,認為相關領域技術人員可以選擇適當的深度與輪廓而能實現此設計,本案上訴CAFC。

與發明專利一樣,設計專利同樣要揭露可以讓相關領域技術人員可據以實施該發明/設計的程度。

"The specification shall contain a written description of the invention, and of the manner and process of making and using it, in such full, clear, concise, and exact terms as to enable any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 to which it pertains, or with which it is most nearly connected, to make and use the same."

"The specification shall conclude with one or more claims particularly pointing out and distinctly claiming the subject matter which the applicant regards as his invention.35 U.S.C. § 112, second paragraph.

設計專利不明確的理由之一是:所揭示的多張圖之間不一致(案例:Times Three Clothier, LLC v. Spanx, Inc. (S.D.N.Y. 2014));但是,若圖面之間並沒有造成不能瞭解的問題時,還是符合明確的要件(案例:Asano, 201 U.S.P.Q. at 317; see also Antonious v. Spalding & Evenflo Cos. (Fed. Cir. 1999))。

然而,本案例的爭議並不是多張圖造成的爭議,而是一張圖是否足夠,或是會讓設計範圍不明確?就看相關領域技術人員是否會看了這張圖面可以合理地理解專利範圍

(重要)這裡就關聯「standard for indefiniteness is connected to the standard for infringement」的概念,也就是,專利範圍明確性的要求是為了要讓他人(競爭者)能清楚知道專利的壟斷權利為何


以一般觀察者/消費者來看設計專利侵權(案例:Gorham Mfg. Co. v. White, (1871)),也就是,以一般觀察者/消費者的眼光來看設計專利是否明確。


另一有趣話題是,如果設計申請案提出多張圖,這些圖之間如何判斷是否有不一致與不明確?就用「顯而易見式重複專利("obviousness-type double patenting")」的分析原則吧!

法院同意,如系爭設計的鞋底應為立體的設計,有凹凸的設計,但是立體的設計也不會拒絕以二維平面來解釋專利範圍,這樣的圖式也不會造成侵權判斷的困擾("A potential infringer is not left in doubt as to how to determine infringement")。

最後法院判定,系爭設計申請案主張的專利範圍深度、凹凸都不是範圍的一部分,其他沒有看到的部分(如側面、另一側)都不是專利範圍的一部分,如此,僅一張平面圖不會造成不明確而無法據以實施。

總之,這個單一的二維圖面的鞋底不會造成一般觀察者解釋的困擾,具有明確性與可實施性。

my two cents:
設計專利確實很神奇,當我們十分擅用「主張範圍的實線」與「不主張範圍的虛線」時,設計專利確實挺有意思的。

這件案例讓我們知道,即便僅是一個平面圖案,其解釋範圍應該還是要合理,而不會被任意解示範為,因此,設計可大膽地使用虛實線的巧妙變化。

美國設計專利沒有一定要幾張圖的規定,但是原則是「明確」,並能讓相關領域技術人員/一般觀察者能瞭解而「據以實施」。如果是台灣設計,這個單一圖面仍符合審查基準,如果僅主張平面表示的花紋。

判決文: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7-2037.Opinion.8-20-2018.pdf(備份:https://app.box.com/s/uvwodphs1e9dlew2irmrtwa7uufa7085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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