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6日 星期一

支持以112(f)解釋專利範圍的說明書內容 - MPEP 2181, section II

筆記

本篇延續前篇報導:是否訴諸112(f)的三個判斷 - MPEP 2181, section I(http://enpan.blogspot.com/2018/07/112f-mpep-2181-i.html

申請專利範圍是否以112(f)的規定下解釋,跟說明書是否有支持很有關係。


MPEP 2181, subsection II筆記如下。

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2181.html


II.    DESCRIPTION NECESSARY TO SUPPORT A CLAIM LIMITATION WHICH INVOKES 35 U.S.C. 112(F) OR PRE-AIA 35 U.S.C. 112, SIXTH PARAGRAPH(支持申請專利範圍訴諸112(F)解釋的必要揭露)

A.    The Corresponding Structure Must Be Disclosed In the Specification Itself in a Way That One Skilled In the Art Will Understand What Structure Will Perform the Recited Function

說明書中描述「結構、材料或動作」的「功能用語」的揭露程度,原則就是相關領域技術人員可以根據說明書揭露而理解執行該功能的結構、材料或動作,特別是申請專利範圍中的「功能手段用語」,這也直接影響申請專利範圍的「明確性(definiteness)」。(規則17)

依據案例「Atmel Corp. v. Information Storage Devices, Inc. (Fed. Cir. 1999)」,裝置範圍中有一「high voltage generating means」,訴諸112(f)解釋,法院判定,參考專利說明書合併非專利文獻(技術期刊)可使得相關領域技術人員足以知悉執行此功能的對應結構(high voltage generating circuit)。

112(f)與112(a)、112(b)連動。當請求項中功能手段用語應訴諸112(f)解釋,但說明書並未揭露足夠的對應結構、材料或動作,使得說明書不符112(a)揭露規定,並使得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違反112(b)。(規則18)

但是112(f)不是112(a)或112(b)的要件。反過來,讓申請專利範圍成功地訴諸112(f)解釋(針對特定功能手段用語的元件),卻不是因此保障申請專利範圍明確(應以整體來看),或是說明書會因此符合據以實施要件(應整體來看)。(規則19)

說明書倒也不是要多明確地描述結構、材料或動作,而可以是有些結構、材料或動作是「隱含地(implicitly)」、「固有地(inherently)」揭露在說明書中,而能使得相關領域技術人員可以明確地理解而執行對應功能(規則20)。附隨專利說明書提出的「圖式」在適當的情況下,可以輔助說明書來解釋專利範圍。(規則21)

B.    Computer-Implemented Means-Plus-Function Limitations

當以上提到的「結構」是「電腦(或微處理器)」(電腦實現的功能手段),如果這個電腦執行了特定目的的電腦程式(演算法),這個不能算是一般目的電腦。在法院的角度,要讓電腦不是一般目的電腦,說明書必須揭露執行特定功能的演算法WMS Gaming, Inc. v. Int’l Game Tech. (Fed. Cir. 1999))。(規則22)

一般目的電腦(general purpose computer)一般僅用於執行一般電腦功能,如果是執行特定功能,就可以成為「超越」一般目的電腦。(規則23)

法院在In re Katz Interactive Call Processing Patent Litigation (Fed. Cir. 2011)案例中指出,若請求項僅描述"processing", "rerceiving", "storing"等一般功能,若沒有執行特定功能,就不是特定目的的電腦。(規則24)

說明書必須充分地揭露可以轉換一般目的電腦為特定目的電腦的演算法(可以流程或是特定方式表示)。(規則25)

法院將「特定目的電腦」實現的means-plus-function區分為兩類:(1)說明書沒有揭露演算法;(2)說明書揭露了演算法。但是,是否揭露內容已經足夠執行申請專利範圍整體上主張的功能?還是看相關領域一般技術人員是否可以理解而定義出專利範圍而定,這是112(b)的議題,所以不能僅看說明書有沒有揭露演算法。(規則26)

如果說明書揭露了演算法,仍需要足夠的內容(如執行請求項功能的步驟)讓相關領域一般技術人員可以清楚理解如何實現這個演算法。(規則27)

這裡有個重要的觀念,法院的意見是,因為112(a)與112(b)的揭露規定,不是因為相關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知道就可以滿足轉換一般目的電腦為特定目的電腦,而是,說明書仍要揭露足夠結構(這裡指電腦)特徵以支持申請專利範圍中的「功能手段用語」。(規則28)

這裡提醒,解釋專利範圍要以整體來看(claims must be interpreted as a whole),當請求項包括對應到"軟體本身(software per se)"的手段功能用語,還不足以說整體是"軟體本身",除非請求項仍缺乏其他結構特徵(規則29)

C.    C.The Supporting Disclosure Clearly Links or Associates the Disclosed Structure, Material, or Acts to the Claimed Function

只有當說明書或是專利審查歷史"明確連結"了功能手段用語以及其結構,才是說明書中揭露的結構為請求項中對應某項功能的結構(這也證明112(f)與112(a),112(b)連動關係)。(規則30)

其他參考:
純功能用語是否明確,再探法院意見 - Eon Corp v. AT&T (Fed. Cir. 2015)(http://enpan.blogspot.com/2015/05/eon-corp-v-at-fed-cir-2015.html

my two cents:

若說明書有揭露演算法,除了相關技術人員可以理解外,仍需要有足夠的揭示內容,否則難以說服人其中具有可以符合112(a), 112(b)與112(f)規定的特定目的的電腦(結構)。

以上標註的(規則x)僅是標註重點,連同前篇,會有重複的概念。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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