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0日 星期二

提供證據的義務、前案結合的動機以及旁系禁反言 - Polygroup Limited MCO v. Willis Electric Co., LTD (Fed. Cir. 2019)

本篇主要談到上訴人提出的先前技術具有結合動機的論述,成為法院參考的有力證據 - Polygroup Limited MCO v. Willis Electric Co., LTD (Fed. Cir. 2019)

上訴人:POLYGROUP LIMITED MCO
被上訴人:WILLIS ELECTRIC COMPANY, LTD.
系爭專利:US8,974,072(IPR案:IPR2016-01781, IPR2016-01782
判決日:July 1, 2019

系爭專利US8,974,072提出一種具有樹幹電連接器的模組化燈樹,大約就是樹幹上有電源插頭的聖誕樹(good idea !),這顆人工樹的結構有樹幹與連線的樹枝,有燈串,樹幹上有連接器與電線,如下圖:


系爭專利經Polygroup提起IPR異議程序後,PTAB最終確認專利權存在,理由是實質證據(先前技術:Miller/US4,020,201、Yang/US7,132,139、Patry/US3,602,531)顯示異議人並未建立結合先前技術的合理理由("rationale to combine the prior art")。

其中技術爭點在樹幹上的電連接器的結構。

Miller/US4,020,201

Yang/US7,132,139

Patry/US3,602,531


案件經原異議人Polygroup上訴CAFC,主張PTAB錯誤解釋(misconstrue)系爭專利的「tree portion」,這裡冒出一個議題是:"系爭專利的家族專利的訴訟歷史產生的「旁系禁反言("collateral estoppel")"。



"旁系禁反言"涉及系爭專利'072的母案US8,454,186在另一與Polygroup的訴訟-"Polygroup Ltd. MCO v. Willis Elec. Co., 759 F. App’x 934, 940 (Fed. Cir. 2019) (No. 2018-1745)"中的答辯意見,Polygroup同時主張系爭專利在先前技術Miller/US4,020,201下為顯而易見。如此,CAFC將重新考量先前技術Miller、解釋專利範圍與非顯而易見性。

本案的主要議題即基於解釋專利範圍的結果判斷是否先前技術具有結合的動機而使得系爭專利為顯而易見?技術爭點在先前技術揭露的人工樹的電插座與系爭專利的結構差異,如公母連接頭、卡扣結構、插座部份是彈性或是固定式等。

(重要 - 先前技術具有結合的動機的證據)Polygroup的意見是,在發明相關領域一般技術人員("PHOSITA")具有動機可將Patry的錐形壓扣聯接器使用到Miller/Yang的樹幹電連接器上,其中,可以改善Miller案中樹幹中的連接器,使得能簡化製程,並保留了安裝連接器的彈力,讓連接器可以壓入管狀樹幹中,防止掉落等好處。



(編按,這就是一般顯而易見性有關結合動機的主要討論方向,用力說服審查人員可以同意先前技術具有結合的可能與動機,反之,如果先前技術沒有結合後帶來的好處,或是無法融入在一起,就比較沒有結合的可能)

更者,Polygroup繼續追加論述,先前技術Yang中的卡扣結構,如果通過修正後可以取代已知元件而產生可預期的結果,將使得如系爭專利的技術為顯而易見!



(編按,此為證明參考先前技術的技術方案,若通過簡單修正達成可預期的結果,即「成功的合理期待」,不錯的論述)

不同於PTAB行政法官的決定,CAFC法官被說服了!

CAFC法官認為PTAB誤解了Polygroup的主張,且過窄地認知「顯而易知」,當中仍有不少技術上的論點,有興趣者可參考判決文。

(重要 - 如何看結合的動機)判決文中認為PTAB並未考量其他可接受的動機來源,並聲明所謂「結合的動機」的證據並非是僅從先前技術本身得出,而可以是從相關領域一般技術人員的知識,在相關案例中,從被解決的問題的本質來看因此,CAFC法官認為以上證據(先前技術)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為顯而易見。

"...substantial evidence does not support its factual findings regarding lack of motivation to combine."



判決文: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8-2137.Opinion.7-1-2019.pdf(備份:https://app.box.com/s/d96caozp6usgpuevj22f437heclwukpx

資料參考:
https://patentlyo.com/patent/2019/07/submit-supplemental-evidence.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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