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30日 星期五

112(f)解釋專利範圍脈絡 - 筆記

112(f)解釋專利範圍的脈絡:

1) 解釋專利範圍採用最廣而合理的解釋原則(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解釋專利範圍時,相關領域一般技術人員(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根據請求項文字表面意義,參考說明書內容,作出最廣而合理的解釋。而針對訴諸112(f)解釋的專利範圍而言,最廣而合理地解釋專利範圍中的元件時,將受到說明書描述的限制

2) 解釋訴諸112(f)解釋的專利範圍時,採用三個判斷,可參考:是否訴諸112(f)的三個判斷 - MPEP 2181, section I(https://enpan.blogspot.com/2018/07/112f-mpep-2181-i.html):

(A) 當請求項中使用「means」或「step」或其他描述執行功能的用語(通用佔位符,generic placeholder),將訴諸112(f)解釋。

(B) 所述「means」或「step」或其他通用佔位符修改為功能用語,如configured to, so that這些描述,將訴諸112(f)解釋。

(C) 所述「means」或「step」或其他通用佔位符未以足夠的結構、材料或動作描述其功能,將訴諸112(f)解釋。

3) 使用所述「means」或「step」或其他通用佔位符時,將訴諸以112(f)解釋專利範圍,然而,若請求項中以足夠的結構、材料或動作描述所執行的功能時,就不用以112(f)解釋專利範圍。

4) 若請求項中未使用所述「means」或「step」或其他通用佔位符,專利範圍不會訴諸112(f)解釋,但是,當請求項中未以足夠的結構、材料或動作描述所執行的功能時,則仍會訴諸112(f)解釋。

5) 雖然專利請求項中未使用所述「means」或「step」用語,但其中採用了一些通用佔位符加上功能用語,且未記載足夠的結構、材料或結構,仍會訴諸112(f)解釋,也就是參考說明書中執行相關功能的結構特徵,將其中描述解釋專利範圍。

6) 根據上述第5)點,若申請人/發明人不想訴諸112(f)以說明書的描述限制專利範圍,可以採取的動作是:(1) 修改申請專利範圍,以迴避訴諸112(f)解釋,比如:加入執行其中功能足夠的結構特徵;或是(2) 表明請求項中已經有執行其功能足夠的結構特徵,以此迴避以112(f)解釋專利範圍。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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