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我國行政院頒布的著作權法修法(號稱史上最大修法,但...這種講法都是媒體說法):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49753055-6239-4cec-83a5-0e242e62a23e:
(投影片截自:https://www.slideshare.net/releaseey/0408-245889236)
修法重點筆記:
- 定義「公開播送」:修正後相同節目不論是透過電視台、電台或是網路播放,均屬於相同權利,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權利的歸屬。
- 新增「再公開傳達權」:公眾場所透過網路及螢幕設備播放影片,要向著作權人取得再公開傳達權的授權。
- 增訂「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訊息視為侵權」:在網站刊登販售盜版品的訊息,將負擔民刑事責任。
- 增訂「遠距教學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著作」:學校對註冊的學生透過網路進行遠距教學,教師如有使用到他人著作(教科用書除外),且設有措施防止其他人接收,就不用取得授權,沒有侵權問題。
- 增訂「典藏機構指引著作需要的合理使用」:非營利典藏機構可將美術作品製作成縮圖在網路上提供民眾瀏覽並告知典藏位置。
- 修正「非營利活動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著作」:劇團每周舉辦非營利活動使用音樂除罪化,只要支付使用報酬,就不會侵權;又如果是民眾每天在公園帶自己的收音機或手機播放音樂跳舞,則不用付費就可使用。
- 針對「不明著作」,申請使用的人可先繳保證金,就可以先使用,不必等智慧局許可。
- 刪除違反著作權法「6個月」的法定刑期下限。
- 設立「集管團體」,載明發起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人資訊,並提供會議記錄與簽名冊。
- 「集管團體」應對會員著作財產權相關資訊訂定審查機制,以確保會員著作之真實性。
- 專責機關得令「集管團體」限期申報財務處理情形及提出財務改善計畫。
一些修正截圖(最左欄為本次修正條文):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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