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4日 星期五

TIPO專文「資訊科技專利審查案例彙編」筆記(一)

本篇為TIPO專文「資訊科技專利審查案例彙編」筆記,其中,...本案例彙編,包含人工智慧案例7則、物聯網案例3則、區塊鏈案例3則、雲端應用案例3則及大據案例4則,涵蓋主題包括發明定義、明確性、可據以實現及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之說明,...

筆記:

TIPO專文「資訊科技專利審查案例彙編」關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專利性的討論,其中案例關於「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物聯網、雲端應用」,內容達112頁,因此就本部落格的一些特點,特別討論"是否符合發明定義"的議題,這裡分幾次做些筆記,而事實上直接看原檔案就很清楚了。

通過案例討論,可以理解TIPO怎麼看各種專利性的條件,除了是依據先前技術評價的新穎性與進步性外,本篇主要可以看出TIPO 怎麼看「明確性/可據以實現」與「可專利性/專利適格性/是否符合發明定義」等基準判定界線比較模糊的專利性議題。

【案例1】藥妝店商品推薦系統及方法

這裡列舉3項專利範圍:

[請求項1]
一種商品推薦方法,當一客戶進入一藥妝店時,進行以下步驟:
取得該客戶之一身分資訊;
取得該客戶之一健康資訊;
依據該客戶之該身分資訊及該健康資訊,確認該客戶之一興趣商品內容;以及
將該興趣商品內容提供給該客戶。

[請求項2]
一種商品推薦方法,當一客戶進入一藥妝店時,進行以下步驟:
取得該客戶之一身分資訊;
取得該客戶之一健康資訊;
依據該客戶之該身分資訊及該健康資訊,確認該客戶之一興趣商品內容;以及
將該興趣商品內容顯示在一收銀櫃檯前之一顯示器提供該客戶觀看。

- 請求項1、2被判定「不符發明定義」,理由包括:(1)未執行對機器的控制、非伴隨控制之處理;(2)發明處理的資訊人為製作之資訊,如身分資訊;(3)資訊性質未明確揭露,如健康資訊;(4)基於(2)與(3),未執行依據物體之技術性質的資訊處理;(5)為商業行為人為安排,未揭露具體技術手段。

[請求項3]
一種藥妝店商品推薦系統,用以推薦商品給一客戶,該系統包含:
一身分辨識模組,取得該客戶之一身分資訊;
一健康紀錄取得模組,取得該客戶之一健康資訊;
一數據分析模組,依據該客戶之該身分資訊及該客戶之該健康資訊與複數促銷商品經數據分析產生關聯,用以確認該客戶之一興趣商品內容;以及
一行銷模組,將該興趣商品內容顯示在一收銀櫃檯前之一顯示器提供該客戶觀看。

- 請求項3被判定「符合發明定義」,但此判斷並非直接判定,認為非明顯符合發明定義,而是有些判斷邏輯,判斷邏輯包括:(1)本項為「系統」發明,隱含有軟硬體之協同運作完成的發明;(2)就「軟體」觀點,設有幾個「模組」,其中資訊(身分資訊、健康資訊)在各模組間傳輸、操作、分析、處理,建構出一個資訊處理系統;(3)如此判定本項為依據資訊處理目的的具體利用硬體資源建構出特定之資訊處理系統,符合發明定義。

- 在另一範例中,TIPO表示,當發明為以資訊處理為主要技術內容時,而非機器控制之資訊處理,即以軟體觀點作判斷,因取得「技術性質之資料」的進一步處理已隱含「特定之資訊處理 」,仍符合發明定義。

my two cents: 如此可知,即便要取得專利的發明是通過處理一些人為操作產生的資訊,如果可以用「系統」、「模組」等"具體而不抽象"的方式描述,使之被認定是「依據資訊處理目的的具體利用硬體資源建構出特定之資訊處理系統(要件一),不這樣描述,就以「軟體發明」觀點來看,當判斷已隱含特定資訊處理(要件二),並可具體證明(通過說明書記載)這是「軟硬體協同運作(要件三),為具體運用軟硬體協同建構出特定之資訊處理系統可判定符合發明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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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叫車服務方法

[請求項1]
一種叫車服務方法,其包含:
一乘客藉由一聊天系統傳送一叫車請求及一目標行程給一司機;
該司機利用該聊天系統接收該叫車請求及該目標行程,並利用該聊天系統傳送一預估到達時間給該乘客。

[請求項2]
一種叫車服務方法,其包含:
一乘客藉由一可攜式裝置傳送一叫車請求及一目標行程;
一叫車服務伺服器接收該叫車請求及該目標行程,並據以預估一預估到達時間,該叫車服務伺服器傳送該叫車請求、該目標行程及該預估到達時間給一司機;
該司機傳送一確認請求服務訊息給該乘客。

- 請求項1、2被判定「不符發明定義」,理由包括:(1)人為安排的活動;(2)未執行對於機器的控制,非伴隨控制之處理;(3)其中叫車請求、目標形成資訊,為人為認知產生的資訊,為人類心智活動獲得的資訊;(4)未執行依據物體之技術性質的資訊處理;(5)其中聊天系統僅為人為安排的工具使用;(6)其中可攜式裝置與伺服器僅是未達叫車服務的工具使用;(7)請求項2具有軟硬體協同運作的特點,但是僅「預估」之資訊處理,沒有揭露如何預估,仍不符發明定義。

[請求項 3] 符合發明定義
一種 叫車服務方法,其包含:
一乘客藉由一可攜式裝置傳送一叫車請求及一目標行程;
一叫車服務伺服器接收該叫車請求及該目標行程;
該叫車服務伺服器執行以下步驟:
藉由一處理器擷取該目標行程相關的一行程特性資料,其中該目標行程包括一路徑,該路徑更包括多個子路徑,該行程特性資料包含對應於該路徑的一第一特徵資料及對應於該多個子路徑的一第二特徵資料;
獲取用於預估一預估到達時間的一遞迴神經網路預估模型;及
依據該遞迴神經網路預估模型及該第一特徵資料、該第二特徵資料,藉由該處理器確定與該目標行程相關的該預估到達時間傳送該叫車請求、該目標行程及該預估到達時間給在線上之複數個司機,由該些司機傳送一確認請求服務訊息給該乘客。

- 請求項3被判定「符合發明定義」,判斷邏輯包括:(1)其中利用「遞迴神經網路預估模型」預估到達時間,這個演算法的資訊處理方法初步判斷非明顯符合發明定義;(2)就軟體觀點判斷,本項明確揭露輸入特徵資料及輸出的預估資料,因此判定遞迴神經網路為具有軟硬體協同運作之資訊處理,符合資訊處理目的之特定資訊處理

my two cents: 由上可知,即便請求項中記載了硬體特徵,如電腦、伺服器,但若僅是實現某項功能的工具使用,仍不見得符合發明定義;若發明使用「人工智慧」實現的發明,需要足夠明確的內容,以證明發明屬於「軟硬體協同運作」,還是可以被認定是符合發明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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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線上面試方法及系統

方法項:
[請求項1] 
一種線上面試方法,由數據分析來評估一面試者的一面試表現,
依據該面試者的一個人履歷資料提供一線上題庫;
詢問該面試者的一答案,並依據該面試者的該面試表現並給予該面試者一面試成績。

[請求項2] 
一種線上面試方法,由數據分析來評估一面試者的一面試表現,
依據該面試者的一個人履歷資料提供一線上題庫;
詢問該面試者的一答案,並運用一手持電子裝置的一 攝影機來拍攝該面試者的該面試表現並給予該面試者一面試成績。

- 以上請求項1、2被判定「不符發明定義」,理由包括:(1)未執行對於機器的控制,非伴隨控制之處理;(2)未具體執行依據物體之技術性質的資訊處理;(3)雖有數據分析,但未揭露其數據分析之技術內容,由人為心智活動所達成;(4)即便有硬體裝置之描述,但僅是作為人為規則及人為安排的工具使用

系統項:
[請求項1] 
一種線上面試之電腦系統,包含:
一輸入單元,用於輸入一面試者的一履歷資料
一處理單元,用於對該履歷資料進行處理以產生一評分;
一顯示單元,用於顯示該評分。

 [請求項2] 
一種線上面試之電腦系統,包含:
一輸入單元,用於輸入一面試者的一履歷資料;
一處理單元,提取該面試者的該履歷資料與一應徵職位所需之工作能力進行匹配,並依據該應徵職位所需之工作能力與該履歷資料產生一匹配度,該匹配度越高分數越高,反之分數低,並依據該面試者之一學校成績,給予一綜合評分;
一顯示單元,用於顯示該綜合評分。

- 雖以上請求項屬於「系統」發明,但若未執行機器的控制、或僅是處理人類心智活動產生的資訊,未執行依據物體之技術性質的資訊處理,仍非明顯符合發明定義。再以「電腦軟體」的觀點來判定可專利性專利適格性(判斷是否為可被專利保護的標的,clarified, updated on Aug. 3, 2023)。在上述請求項1中,即便看來是軟硬體協同運作之發明,但是如果沒有具體技術手段或步驟,仍不符合「「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要件,判定不符發明定義

反之,上述請求項1具有軟硬體協同運作的具體技術手段或步驟,判定符合「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要件,屬於符合發明定義」之發明

my two cents: 顯然,電腦軟體發明要符合發明之定義,其中要有軟硬體協同運作的描述外,還要有具體技術手段。

網頁連結:https://www.tipo.gov.tw/tw/cp-85-900870-d6891-1.html
檔案連結:https://www.tipo.gov.tw/tw/dl-280440-4a8254a2a7ac447fb32777ae4f5d1485.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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