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enith Radio Corp. v. Hazeltine Research, Inc., 401 U.S. 321 (1971)"案件資訊:
請願人:Zenith Radio Corp.
回應人:Hazeltine Research, Inc.(HRI)
判決日:February 24, 1971
相似地,與前篇討論的一致,本案緣起回應人(專利權人)HRI在1959年對本案請願人Zenith提起侵權告訴,Zenith在1963年提起反訴,主張專利權人HRI違反反壟斷法(Sherman and Clayton Acts/Sherman Antitrust Act),理由是HRI加入了加拿大、英國、澳洲等國家的專利池,卻限制Zenith進入這些市場。
繼前篇討論的最高法院在1969年判決加拿大專利池確實惡意排除Zenith進入其市場(沒有此專利池授權,Zenith確實遭受了損失)、最高法院判斷本案在加拿大的壟斷行為並沒有停止跡象,對Zenith威脅還在等決定。
HRI接著修正對此反訴的回應,提出新證據,提出「訴訟時效與棄權的抗辯(defenses of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and release)」,時效上,HRI主張判給Zenith的部分損害賠償(三倍賠償)是基於1959年早期的行為(最早提出的侵權訴訟當下),因此賠償金額應該有時間上的限制,在棄權抗辯上,HRI主張Zenith在1957年提供部分美國公司民事三倍賠償的和解金額,不能在此主張賠償金額。
歷經再一次上訴法院審理後,上訴法院否決Zenith提出的損害主張。進入最高法院,法院審理HRI提起的「訴訟時效與棄權的抗辯(defenses of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and release)」,然而,即便法院開始懷疑Zenith提出的主張,但仍是看證據力,是否有任何證據可以減少之前決定的賠償金額。
針對HRI提起的「訴訟時效與棄權的抗辯(defenses of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and release)」,最高法院認為上訴法院錯誤地否決Zenith的主張;指出所述「訴訟時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是指政府對上述反壟斷訴訟的審理期間。
在反壟斷訴訟中的原告可以在"訴訟"期間主張發生在之前的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即便這些損害是推測性的、不確定的或是無法證明的。
針對HRI提起的棄權主張(release defense),棄權的效果應基於判定為共謀者(指HRI與專利池)的意圖,在此,HRI並非1957年"棄權"(指Zenith與其他公司的和解形成對本案的"release/棄權")的任一方,也不是任一方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能享有該次行為的"棄權"合約的好處。
因此,針對HRI修正針對Zenith於前次反訴的回應(「訴訟時效與棄權的抗辯(defenses of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and release)」),最高法院的意見是,確認應基於政府在反壟斷的審判提出損害賠償,並可及於之前的行為;因為HRI並非Zenith之前與其他公司的和解的任一方或利害關係人,因此不能提起棄權主張,表示HRI仍要繳付本次賠償金額,以前述合約提起的release並不適用H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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