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9日 星期三

外國專利池限制了市場的擴張案例(涉及反壟斷法) - Zenith Radio Corp. v. Hazeltine Research, Inc. (1969)

本次討論補美國最高法院關於反托辣斯(反壟斷)的判例 - Zenith Radio Corp. v. Hazeltine Research, Inc., 395 U.S. 100 (1969)

案件資訊:
請願人(petitioner):Zenith Radio Corp.
回應人(respondent)/專利權人:Hazeltine Research, Inc.
判決日:May 19, 1969

地方法院階段:
(從最高法院Syllabus可以對案情稍微理解)本案回應人Hazeltine Research, Inc.為專利權人,授權Zenith Radio Corp.使用Hazeltine全部標準專利,但合約過期,Zenith拒絕續約,使得Hazeltine於1959年於法院對Zenith提出專利侵權告訴,Zenith反過來提出專利無效、侵權不成立、Hazeltine不當使用專利權,以及認為Hazeltine不當地與外國專利池(patent pool)共謀的主張;到了1963年,Zenith指控Hazeltine與其母公司違反反壟斷法(Sherman Antitrust Act」,根據不當使用專利權的理由提出三倍賠償與禁制令的請求,其中,Zenith主張相關技術的國外專利池拒絕授予專屬授權 - 針對要從美國出口收音機與電視機設備的授權(編按,顯見系爭專利涉及這類技術)。

上訴法院階段:
後來地方法院判定(1)Hazeltine不當使用其國內專利權,其中透過脅迫Zenith接受5年授權合約以從非專利產品(unpatented products)中獲得授權金;(2)Hazeltine與其母公司與國外專利池共謀將Zenith排除在幾個國家(澳洲、加拿大與英國)之外,因此判決同意三倍賠償(金額為$35,000,000)與禁制令。

Hazeltine上訴聯邦上訴法院,但上訴法院認為下級法院(指地院)在本案判決沒有足夠的基礎,以缺乏管轄權為理由撤銷地院對Hazeltine損害賠償與禁制令的判決,但是上訴法院仍確認對Hazeltine的三倍損害賠償,不過認為Zenith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與外國專利池共謀排除特定市場的事實,因此撤銷此項三倍賠償,另外調整了禁制令。

最高法院階段:
最高法院回應各種議題,共有6個主要議題,本篇關切的是涉及反壟斷、外國專利池與相關抗辯的議題。

- 最高法院認為Zenith提出證據足以證明加拿大專利池確實惡意排除Zenith進入其市場(沒有此專利池授權,Zenith確實遭受了損失),不同意上訴法院判決。(共謀成立)

- 最高法院認為,如果決定三倍損害賠償可以彌補當事人(Zenith,本次上訴原告/非專利親權訴訟的原告)損害,法院可以依據相關價格與利潤下降等證據判定Hazeltine錯誤行為導致Zenith的損害。

- 最高法院認為,上訴法院裁定地院沒有判定國外專利與本案關聯性的管轄權是錯的,地院有權裁定這類案件。

- 最高法院同意上訴法院裁定Zenith在英國沒有損害的決定,因為Zenith事實上並未進入英國市場。

- 最高法院同意上訴法院裁定Zenith在澳洲沒有損害的決定,因為Zenith事實上並未準備進入澳洲市場。

- (重要)最高法院裁定,即便沒有實際的損害,如果證明對方的壟斷會造成損害的威脅,當事人還是可以提出禁制令主張。

- 最高法院判斷本案在加拿大的壟斷行為並沒有停止跡象,對Zenith威脅還在。

- 最高法院確認Hazeltine有與外國專利池共謀排除Zenith進入其市場的事實。

(重要)最高法院確認Zenith遭受Hazeltine不當地以非專利產品授權取得權利金的損害。

(重要)最高法院認為,以總銷售額的特定百分比做為權利金計算並無不當使用專利權。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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