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5日 星期一

IPR程序中新增專利範圍的專利性的舉證責任 - Nike, Inc. v. Adidas AG & Kathi Vidal (Fed. Cir. 2022)

案件資訊(Nike II):
上訴人/專利權人:NIKE, INC.
被上訴人/IPR異議人:ADIDAS AG
系爭專利:US7,347,011(IPR2013-00067
判決日:September 1, 2022

本此討論案例為2020年上訴案,本次判決(Nike II)推翻2016年訴訟的判決(Nike I),並基於2012年由Adidas對Nike美國發明專利提起IPR的最終判決,IPR判決系爭專利'011的claim 49為顯而易知(35 U.S.C. § 103)。

系爭專利'011提出運動鞋上有一片編織鞋面,這個編織鞋面的邊緣可以相連後定義出一個可以穿上腳的空間。


Nike在IPR程序中將所有系爭專利範圍claims 1-46刪除,提出替換的claims 47-50(motion to amend),在之前Nike I上訴案中,CAFC判定專利權人Nike擔負證明新的專利範圍具備非顯而易見性的責任。(編按,當專利權人在IPR意義程序中修正專利範圍,針對其專利性的舉證責任反倒成為專利權人自己的負擔。)

然而,CAFC仍是找出PTAB的幾個錯誤,其中認為PTAB在其判決中沒有考量Nike提出長期需求(long-felt need)的答辯意見,PTAB沒有判斷出新增專利範圍中claims 48, 49之間具有專利性區隔(patentably distinct from each other),PTAB對判定系爭專利範圍為顯而易見的決定缺乏論述。

其中特別的是,Nike刪除了系爭專利全部的專利範圍後提出新的幾項範圍,但Adidas並沒有提出更新的異議理由,反倒是PTAB自發地("sua sponte")判定先前技術並未揭露新增專利範圍中的特徵"skipping stitches to form aperture"為已知技術。

但整體而言,CAFC仍判定系爭專利範圍並不具有非顯而易見性(Nike I),Nike再次上訴CAFC。

Nike II:
Nike上訴CAFC,上訴理由除了反對PTAB判定系爭專利claim 49為顯而易見的決定外,主要是質疑PTAB自發地挑戰系爭專利範圍,錯誤擔負了舉證責任,還把舉證責任放在Nike身上。

本案上訴議題主要是針對系爭專利是否解決長期需求(long-felt need)的舉證責任的問題,(1)誰對新增專利範圍的專利性負擔舉證責任;(2)前案是否教示或建議claim 49的特徵;(3)是否相關領域一般技術人員有理由結合幾個先前技術的教示以達成claim 49記載的發明。

本案的情境是,專利權人Nike在IPR審理過程中刪除所有被異議人挑戰的專利範圍而又新增了專利範圍,以上述claim 49代表,這樣的範圍已經脫離原本異議人Adidas挑戰的範圍,而Adidas又沒有更新異議理由,或說停止參與後續異議程序(編按,可能Adidas迫使Nike修正專利範圍的目的已經達到),而PTAB為了要維持專利系統的完整性,並且也很明確地認為專利範圍新增內容為已知技術的情況下,接手了整個程序判定系爭專利無效。

PTAB自發地判定引證案Spencer教示新增技術特徵,也判定有足夠理由能與其他引證案結合,其中事實上也考量了Adidas先前的論述,認為系爭專利claim 49為顯而易見。

但此舉動引發了Nike主張PTAB違反行政程序法(APA)的回擊。

上訴議題主要是舉證責任(Burden of Persuasion/Burden of Proof),再來是基於先前技術的顯而易見性的判斷(本篇忽略此議題討論,根據結論是基於先前技術的組合的事實,CAFC同意PTAB判定系爭專利claim 49為顯而易見)。

I. Burden of Persuasion

Nike反對PTAB自發地判定先前技術已經教示系爭專利發明,還要Nike自己證明先前技術Spencer沒有教示claim 49中的特徵。

CAFC認為Adidas與PTAB都有說服的責任/舉證責任,且PTAB並沒有將責任推給Nike。

其中是否前案有教示系爭專利claim 49的討論涉及運動鞋的結構,在此不過多討論,結論是法院同意Adidas主張相關領域一般技術人員有動機結合幾件引證案,針對其中運動鞋上打孔的部分是在有限的可預測的解決方案中,判定此系爭專利特徵是已知技術。


過程中Adidas並非不發聲,只是沒有更新異議理由,但仍在辯論中提出意見,CAFC同意舉證責任在PTAB與Adidas,基於兩者相同的意見,CAFC甚至沒有討論到底誰應擔負舉證責任。

關於舉證責任的轉移(Burden Shifting),CAFC的決定是Adidas與PTAB都擔負舉證責任,並沒有將責任轉移給Nike。

根據以上判決可知,針對專利權人在IPR程序中Motion to Amend修改的專利範圍,或者PTAB是為了專利系統的完整性而必須做出最終專利性的判決,但原異議人仍有責任繼續提出意見,如本案Nike案在Adidas與PTAB"合作下"被判無效,不會讓IPR決定懸在那裏,法院的工作是釐清責任。

又或者是,本案證據很明顯地教示系爭專利中被判定為已知的特徵,所以在專利性判斷上不需要太多努力,讓PTAB自發判斷也不會有太多爭議。


參考資料: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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