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3日 星期二

讓與人禁反言適用的條件 - Hologic v. Minerva, 19-2054 (Fed. Cir. 2022)

案件資訊:
原告/上訴人/專利權人:HOLOGIC, INC., CYTYC SURGICAL PRODUCTS, LLC
被告/交叉上訴人:MINERVA SURGICAL, INC.
系爭發明:US9,095,348
判決日:August 11, 2022

本案前情提要:

"CAFC階段,原告Hologic, Inc.於地院向Minerva Surgical提起侵權告訴,系爭專利為針對子宮異常出血的子宮內膜消融的程序和裝置。本案判決侵權成立,但地院否決原告Hologic提出永久禁制令增強(enhanced)損害賠償侵權後權利金請願,CAFC進一步確認地院判決,更者,CAFC同意地院否決原告提出對Minerva重新設計的產品形成的補充損害賠償,也同意地院否決Minerva挑戰系爭專利的權利(因為讓與人禁反言適用),案件進入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判決CAFC沒考量Minerva主張系爭專利範圍已經廣於原本授權範圍(Hologic在CA案中放大專利範圍)。因此,在判決中表示,意CAFC所確認的讓與人禁反言原則 doctrine of assignor estoppel),但指明讓與人禁反言原則( doctrine of assignor estoppel)的適用僅在當讓與人(assignor)主張的專利無效明顯或不明顯地抵觸當事人所讓與的專利的情況因為下級法院並未考量系爭專利範圍與原本受讓時的專利範圍是否不同(放大),就否決Minerva的主張,因此最高法院發回重審,要求先解決專利範圍前後關係再判斷是否適用讓與人禁反言
"

根據前情提要,在進入最高法院之前,議題頗多,多數是侵權判決後的爭議,如禁制令、損害賠償、權利金,還有讓與人禁反言等,顯然沒有一方滿意,案件進入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判決中,提到原來侵權被告Minerva主張系爭專利範圍比原本授權給原告Hologic的專利範圍還廣而觸發「doctrine of assignor estoppel」,認為CAFC並未考量此議題就否決被告提起「doctrine of assignor estoppel」,要求發回重審。

這回討論的就是發回CAFC重審的結果。

發回CAFC重審的議題主要是「是否"doctrine of assignor estoppel"的適用阻卻被告Minerva Surgical, Inc.挑戰系爭專利claim 1的有效性」?

要審理這個議題,首先確認是否系爭專利範圍實質廣於之前讓與給原告Hologic的專利範圍?如果讓與前後專利範圍實質不同"doctrine of assignor estoppel"就不適用

爭點:系爭專利'348(本身是CA案)的claim 1與更早的前申請案'072(09/103,072,申請人Mr. Truckai)的claim 31是否有實質差異(實質擴大)?

系爭專利的家族有個頗為複雜的權利移轉過程,其中有個過程是Hologic收購了被讓與系爭專利權的Cytyc(2007年),當時'072還是個在審理中的申請案,並沒有'348,因為收購,Hologic成為後來系爭專利'348的專利權人(2015年領證),並以此對'072申請人所開創的Minerva提起侵權告訴。

訴訟中,Minerva提起幾個抗辯議題,如"invalidity defenses"、"lack of enablement and written description",Hologic則採用"doctrine of assignor estoppel"阻卻Minerva挑戰系爭專利的有效性,地院做出同意Hologic主張以及侵權成立的簡易判決。

其中唯一主張的權利是'348的claim 1,因為系爭專利的前申請案有個稍微複雜的讓與過程,使得當中主張權利時可能觸及"doctrine of assignor estoppel"議題,需要判斷'348的claim 1相較於與完成讓與時的'072的claim 31是否有實質擴大範圍?

(跳過一些關於請求項中特定元件的細節討論)

CAFC要討論的問題是:(1)是否Mr. Truckai曾於讓與簽署時保證'072的claim 31的有效性;(2)是否'072的claim 31實質廣於'348的claim 1,其中考量的是能否及於爭議的元件:moisture-impermeable devices。

關於申請案'027中的claim 31的有效性,考量系爭專利的審查歷史,CAFC判定,或者claim 31曾經被刪除,但是是基於restriction requirement,並非拋棄權利,而是要在日後在分割案中才繼續討論其專利性,因此"曾經"刪除並非拋棄權利,這些CAFC花了一點時間討論。



CAFC也認同Hologic意見,取得申請案'072的assignment,還涵蓋了延續案CA, DIV, CIP等的權利。

結果還是要比對'072的claim 31與'348的claim 1,判斷claim 1是否是實質上更廣的範圍?


討論了幾個關鍵元件,其中之一是,雙方都同意clam 31並未明確包括"
moisture-impermeable devices",沒有此限制,也就是claim 31範圍是更廣的,這也與claim 31採用開放式寫法有關。

CAFC在此重審程序中判決系爭專利claim 1相較於當初讓與給Hologic的專利範圍並沒有實質擴大,使得Minerva被禁止挑戰系爭專利的有效性(being estopped from challenging the validity of claim 1 of '348),這個判決也是確認當初地方法院作出系爭專利claim 1有效的簡易判決。

本案目前懸宕在"en banc petition"程序中。

可參考過去報導:讓與人禁反言原則(doctrine of assignor estoppel)的適用 - Minerva Surgical, Inc. v. Hologic, Inc. (Supreme Court 2021)https://enpan.blogspot.com/2021/07/doctrine-of-assignor-estoppel-minerva.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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